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8-0003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8-20 15:57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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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属于工业准入优先区内的《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的一类、二类工业项目中部分污染程度低、环境风险小的项目下放至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和验收。

    (三)承接的职责。

    1.除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8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企业和电力(13.5万千瓦以上机组)、水泥(2000吨/日以上熟料)企业及已上市企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

    2.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

    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

    4.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行业除外)。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牵头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日常办公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大气污染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大气专项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委托并实施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油品监督管理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河南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许昌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许昌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做好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许昌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立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精神文明、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执行环境标准;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建设项目环评验收工作(除辐射环境建设项目外)。

    (三)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科)。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矿山、水上运输、管道运输和旅游等行业除外);根据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负责审批工业、社会服务、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矿山、农业、旅游、辐射环境等类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在许昌辖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市排放主要污染物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五)污染防治科。起草全市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地方性文件;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市、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全市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

    (六)大气污染防治科(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日常办公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大气污染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大气专项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委托并实施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油品监督管理制度。

    (七)政策法规科。组织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工作。

    (八)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九)辐射环境管理科。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市核事故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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