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8-0004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8-20 11:3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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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    

    许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我市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或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委托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在全市审计领域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参与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材料的起草和信息、宣传、信访、财务、行政、计生、党群、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管理等工作;管理、监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政策法规科。起草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编制审计工作规划,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任务;承担组织全市审计系统科研课题、优秀审计项目、审计技术与方法的评选和交流;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联系特约审计员。

    (三)财政审计科。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拟订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级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含直属单位)、地方税务局(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审计市人大、政协机关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法院、检察院机关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含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制定资源环保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协调监督重大资源环境审计项目开展;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审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市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科。负责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市属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经贸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科。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和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研究拟定全市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实施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内设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经济责任审计二科,均为副科级规格。

    (十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高配为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总审计师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市、区)党委加强对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建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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