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9-0008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9-01 10:5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5]79号
  • 关 键 字 :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5]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30日

      许昌市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18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的实施意见》(许政〔2014〕52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许政〔2014〕60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5〕21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市级财政设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暂定为1亿元,纳入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帐户统一核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三条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和范围是我市境内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银行 共保体”为名录库内小微企业贷款发生的损失、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担保和贷款发生的损失、专利权质押贷款代偿损失补偿。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本年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按不高于0.2%的比例给予补偿。

      (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担保和贷款发生损失时,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许政〔2014〕60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银行 共保体”模式下的参与银行和共保体为名录库内小微企业贷款发生损失时,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5〕2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时,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5〕3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市金融办牵头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参与银行保险的承保保险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和监管;牵头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和监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企业专利质押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和监管。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协助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及参与银行保险的承保保险机构上报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投资总公司负责市风险补偿金的日常核算和兑现支付。

      第五条市风险补偿金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目标的均可组织申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2.许昌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

      3.许昌市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

      (二)共保体、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专利质押贷款担保单位申报市风险补偿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和程序申报。

      (三)每年1月31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银行保险的承保保险机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专利质押贷款担保单位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补助申请,各申报单位要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金融办、科技局按照分工会同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银行保险的承保保险机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专利质押贷款担保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测算补偿金额并提出补偿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市投资总公司,由市投资总公司对各申报单位进行支付。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银行保险的保险公司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或用于弥补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损失。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银行保险的保险公司等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市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取消以后年度市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发放贷款,对因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适用本《办法》,同时,对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金融办、市科技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要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核定补偿资金,对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每年的3月底前,由市金融办组织市审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对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线索需实施责任追究的,将按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察局。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许昌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xls

           2.许昌市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xls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