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水系连通工程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和《许昌市市区河湖水系供水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日
关于加强水系连通工程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水资源〔2013〕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谋划实施了“全国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许昌水系连通工程和50万亩高标准粮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三大水利工程。为加强全市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完成后的环境质量保护,积极实施水生态修复,高效调配水资源,建设和维护林水相依、水文共荣、城水互动、人水和谐的水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一)建立环境质量管理组织网络。成立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及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环保、发改、国土、工信、住建、水务、财政、规划、城管、农业、畜牧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协调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水系连通工程及河道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河长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建立相应的河道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完善的组织网络和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协调、指导、考核、督查作用,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保证辖区内项目建管任务的落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改进创新管理模式,破解运行管理瓶颈
(四)按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思路,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水系连通工程的建设运行,有效解决人员、资金等难题,使环境管理更具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为建设“五型许昌”奠定坚实的基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五)实行市、县两级分级落实日常管护经费制度,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坚持多措并举,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项目持续运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已经建成投运的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河道的污染防治及公共管理设施应当明确运营模式和运营单位,保证经费和人员,确保项目持续正常运转,达到设计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七)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建的水环境承载力提升工程(人工湿地、砾石床、投菌等项目)要纳入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管理,按规定核定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扩大的,要适时同步扩建配套的人工湿地,保证入河水质标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积极实施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和规划区域雨污分流设施建设,截流入河排污口。定期实施城镇雨污管网清淤,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规划局)
(九)加强城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进一步规范排水行为。禁止向雨水管网排放污水;强化沿街门店和夜市摊点管理,禁止向雨水管网倾倒垃圾、污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城管局)
(十)按时开展城区河道堤岸道路及两侧街道的环卫保洁,堤岸、道路两侧无垃圾堆放,严禁向河道倾倒垃圾、污水。(牵头单位:市城管局、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长效机制,确保河道生态持续改善
(十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建立河流沿线项目建设负面清单,禁止新建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河道两侧1000米内建设畜禽养殖企业。严格限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景观河段不得新设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
(十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河流断面水质达不到要求的县(市、区)按规定扣缴生态补偿金,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整体污染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十三)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排污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入河排污企业监管,确保达标排放。通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示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措施,督促相关企业逐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四)建立和完善闸坝调度制度,合理调度生态用水,及时通报闸坝调度和生态补水情况,保证河道生态基流。(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十五)建立和完善河道卫生管理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淤和河道保洁,做到水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白色垃圾和漂浮物。(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建立河流生态保护机制,采取措施改善水体自净能力,恢复和保持水生生物多样性,建立和改善河道水生态系统。(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五、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切实加大问责追责力度
(十七)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对水系连通及治污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定期开展督导考核,具体要求为:
1.设立水体考核断面。市环保局确定各县(市、区)出境河流考核断面和城市水体考核断面,开展定期监测。其中出境河流考核断面监测频次为每周1次,城市水体考核断面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每月通报监测情况和水环境质量排名;
2.督导考核工作每半年开展1次。各县(市、区)按照出境河流断面达标率、城市水体考核断面得分情况和水系连通及治污工程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开展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市直各单位按照承担的水系连通及治污工程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结合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目标任务开展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政府责任目标考评;
3.严格落实过程问责制度。一是通报批评。对一个月内连续2周以上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超标、连续3个月城市水体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区),以及对承担的水系连通及治污工程项目工作落实不力,经两次以上督促整改仍不能按期落实的市直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二是约谈问责。对连续2个月以上出境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县(市、区),工作不力可能导致《环保目标责任书》目标无法完成的市直单位,予以约谈问责。三是区域限批和“一票否决”。不能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或环境事件被省以上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出境河流断面和城市水体水质连续超标无改善情况的,对责任县(市、区)予以区域限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一票否决”。
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营造保护水系良好氛围
(十八)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市民自身素质和环境卫生意识,珍惜环境整治成果,形成良好的文明生活习惯。加强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曝光环境卫生死角、脏乱差反弹等不文明现象和行为,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河道水系环境管理的良好氛围。
许昌市市区河湖水系供水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水资源,保障市区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的用水需求和防洪排涝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充分发挥其功能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许昌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市区河湖水系包括“七河两渠八湖”,“七河”为清潩河、清泥河、饮马河、运粮河、护城河、天宝河、许扶运河;“两渠”为幸福渠、连通渠;“八湖”为北海、芙蓉湖、鹿鸣湖、东湖、小西湖、灞陵湖、双龙湖、秋湖湿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市区河湖水系的供水调度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区河湖水系供水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市、县(市、区)两级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及管理队伍,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市区河湖水系管理,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市级依托许昌市颍汝灌溉管理局(以下简称颍汝局),健全完善市区河湖水系供水调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负责市区河湖水系供水统一调度。其机构设置和人员按照新增工程、任务进行调整。
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负责本辖区内河湖水系调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辖区河湖水系工程管理的规模、任务,在原有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充实管理人员,明确职责任务,落实运行和养护经费。
第五条 市区河湖水系及其水源的调度与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核定岗位、人员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所需人员由编制部门核定,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管理范围及职责
第六条 市区河湖水系按照“谁建设、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兼顾行政管辖区域的原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划定市区河湖水系管理区域,立桩定界。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对县(区)河湖水系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区河湖水系引水控制性工程或对下游有影响的退水控制性工程,由市级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市区河湖水系应当根据保证工程安全和维修养护需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管理范围,立桩定界,设置警示标语,完善安全设施。
河(渠)道、湖泊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界定的范围划定管理范围。闸(坝):大型的上、下游各200m;中型的上、下游各100m;小型的上、下游各50m划定管理范围。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市区河湖水系的供水、蓄水及沿河(渠)已修建的排水设施。
第九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市区河湖水系河(渠)口、湖泊岸线以外的绿化、美化、游乐设施、亲水平台、游园道路、广场、跨河(渠)景观步行桥梁、堤顶道路。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市区河湖水系水质监测、水质达标排放、水污染防治、水污染应急处置。应在县(区)边界河道、湖泊退水口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监测水质。
第十一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管理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区河湖水系的协调、水量调度、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供水调度与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调度原则。
(一)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二)供水顺序为先上游后下游、先湖泊后河道。
(三)总量控制,计量收费,超量加价。
(四)供水以颍汝水源、中水为主,佛耳岗水库水源、引黄水源为辅。
第十三条 市区河湖水系供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用水需求。清泥河、运粮河、护城河、北海、芙蓉湖、鹿鸣湖、天宝河、饮马河下游、许扶运河、东湖、秋湖湿地由颍汝地表水源供给;清潩河以中水供给为主,颍汝地表水源、引黄水源为辅;饮马河聚贤街以上河段由中水和佛耳岗水库联合供给为主,引黄水源供给为辅。
第十四条 颍汝地表水源由颍汝局负责日常管理,北汝河鲍坡橡胶坝及其水域由襄城县负责日常管理。水源配置服从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统一调度,襄城县升降鲍坡橡胶坝须向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报批后实施。
佛耳岗水库水源由长葛市负责管理,水源调度及水库蓄水情况每月向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报告一次,按照供水计划实施调度。
引黄水源工程涉及长葛市、鄢陵县,由许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管理单位,供水调度服从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十五条 直接向市区河湖水系排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人工湿地的出厂水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督促整改,避免影响市区河湖水系水质。
第十六条 市、县(区)用水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编制完成下年度用水计划,报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于10月30日前完成市区河湖水系水量分配方案的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需修改或调整时,应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用水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在县(区)边界河段或湖泊引(退)水口设置水量监测断面和计量监控设施。
第十八条 调度指令发布形式为通知单、信息平台、电话通知。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和执行单位应建立调度指令登记制度,以备核查。
执行单位按要求落实指令后,一小时内将落实情况反馈到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市区河湖水系管理单位应向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及时报告所管工程蓄水位、水量、水质及工程运行等信息。在供水期间,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理、打捞水面及河(渠)沿线桥、涵、闸前漂浮物,确保水流畅通。
第二十条 市区河湖水系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上级调度指令,按照时间规定、启闭要求等调整所管各类水利工程的运行状态。因未按调度指令擅自操作、玩忽职守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区河湖水系防汛调度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市区河湖水系度汛方案,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清潩河、清泥河沿河蓄水工程汛期比正常蓄水位降低0.5m;主汛期比正常蓄水位降低1.0m。
饮马河、天宝河为景观河道,不具有行洪能力,沿河不得新增设雨水管道排水。拦河蓄水工程汛期比正常蓄水水位降低0.5m。
其他市区河湖水系拦蓄工程因无雨水管道排入,汛期不设汛限水位。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汛期值班,根据雨情、水情、工情随时做好水位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区河湖水系应急调水,由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编制调水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水费计收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供水水费参照原规定按每立方米0.1元。水费调整应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批准后执行。
市、县(区)应将市区河湖水系水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许昌县用水计量区域为北海、石梁河、饮马河、秋湖湿地、坡张闸至清泥河永兴西路橡胶坝、清潩河泘沱闸上游至许昌县界。魏都区用水计量区域为清泥河永兴西路橡胶坝至孙庄闸、清潩河泘沱闸至建安大道橡胶坝、运粮河、幸福渠。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用水计量区域为芙蓉湖、饮马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用水计量区域为清泥河孙庄闸下游至经济技术开发区界。东城区用水计量区域为饮马河、天宝河、许扶运河、东湖、鹿鸣湖、秋湖湿地。
市级用水计量区域为护城河、连通渠、清潩河建安大道橡胶坝至马岗闸。
用水区域涉及交叉或重叠的,按用水区域水面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 水费征收由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和用水单位双方确认实际用水量,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用水单位将上一季度水费汇入财政专户。逾期未交纳的按日加收应交金额1‰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水费主要用于应急调水费用、市本级管理的水源工程、市区河湖水系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佛耳岗水库调水费用。
引黄调水费用及水费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水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供水调度管理机构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水工程及水域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市区河湖水系的,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区河湖水系水质监测,对水质不达标的县(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水体污染的,严格追究责任。因污染需更换水体的,加收20%的水费。
第三十条 在划定的市区河湖水系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供水、排水系统,不得私开口门取水,拦截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架设抽水机具,从市区河湖水系中取水。确有需要的,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河(渠)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河湖水系水域内设置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防止污染水体,确需设立的,须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河(渠)道、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河(渠)道内倾倒垃圾、废品、废渣、堆放物料。
(三)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房、筑坝、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非管理人员擅自启闭闸门及操作水利工程设施、扰乱工程管理。
(五)开垦种植、放牧、破坏花草、滥伐林木。
(六)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
(七)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市区河湖水系及水源工程实行河长制。属地行政首长为河(渠)长,负责牵头组织河(渠)道水环境治理,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河湖水系运行调度的监督与考核。对不按本办法执行或执行不力,影响市区河湖水系正常供水、蓄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