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19日
许昌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坚持属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检查和消除本系统单位的火灾隐患。
第六条 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四)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五)根据辖区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管辖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到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公开消防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六)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七)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公安局、市区各公安分局应当明确一名分管副局长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各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一名专职民警负责消防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易燃易爆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对全市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将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纳入年度计划。组织对重大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的可行性论证,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按规定编制消防财政预算。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在城市维护费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确保政府安排的消防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排配套资金,做好重大火灾事故的经费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审查,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住建部门应对辖区建筑施工工地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建立临时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查处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违规住人,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本市燃气等重要设施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消防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对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公安部门应按照《消防法》、《关于盗用城镇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豫建〔2012〕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消火栓、违法买卖消火栓配件和违法启用消火栓等行为,保障消火栓完好率。
水务部门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水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制订辖区各类教育机构的消防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每季度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对中小学校以及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消防安全排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社会性教育机构的消防工作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学校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派出所、治安、消防等部门对学校进行消防检查。负责辖区中、小学校集体活动消防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对下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消防知识课程每季度不少于一个课时。按照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家庭作业”、“雏鹰行动”、“开学第一课”等活动。
文化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义务宣传教育。主动在主流媒体上设立消防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免费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及其他火灾警示宣传,在时间段和内容含量上保证消防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的效果,切实增强消防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负责对本辖区文化娱乐场所和文物古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严格公共娱乐场所文化许可证审批程序,消防安全不合格的,不应颁发许可证。
民政部门负责本级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福利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级医疗机构有关消防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级卫生医疗机构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负责本辖区内医院、卫生院、计划生育指导站和其他医疗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配合消防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市场的消防安全状况,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商务、市场发展部门负责对商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重点对商场、市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经常性对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本级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检测,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旅游景区、星级酒店落实有关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其落实消防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三夏”和“三秋”季节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农业火灾防控工作,并督促直属单位和下属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粮食部门应当对粮库、粮站等国家粮食储备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国家电网企业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和居民住宅公共区域、拆迁居民临时安置点的用电设施开展全面检查、检测,积极消除火灾隐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各类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组织本市少数民族聚集地,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大型宗教集会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人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消防工作,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宣传教育。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消防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并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提高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村民防火公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业余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应当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六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河南省和本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前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