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12-00330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12-09 10:43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文 号 :许政[20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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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许政[201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0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努力实现3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基本实现进城农民工市民化。

    二、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力度

    (一)完善农民工就业政策。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凡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均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健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参加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病患陪护等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大力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一批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服务延伸至行政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继续开展就业服务“春风行动”,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推行就业服务实名制,对农民工进行跟踪回访,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广泛收集并及时发布产业集聚区用人需求,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人行许昌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二)加大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将农民工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相结合,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 ”,积极组织创业农民工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对创业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担保、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

    对农民工创业实行政策优惠。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工小微企业,以及吸纳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鼓励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为农民工创业提供金融服务。将农民工创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在创业地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将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发放直接信用贷款。

    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激励机制。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加大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力度,引导农民工入驻创业孵化园区创业,落实创业孵化政策。对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工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树立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商务局、人行许昌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深入实施许昌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让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能参加职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打破市内地域限制,在市内跨区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其培训补贴由培训地承担。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细化培训补贴层次,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充分调动农民工和培训机构积极性。

    扶持劳务品牌发展。各地要结合优势特色产业、民间传统工艺等优势,充分发挥知名劳务品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积极作用。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注重品牌培训,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许昌特色的知名劳务品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四)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维权力度

    (一)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整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加大执法力度,严查欠薪行为,加强源头治理,实行长效监管。完善应急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加强农民工实名管理,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执行农民工维权公示制度,全面落实欠薪监管责任和欠薪失信惩戒制度。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许昌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司法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市中级法院负责。)

    (二)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动农民工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鼓励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和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专项督查,切实保障农民工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应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纳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严厉惩处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相关规定,督促指导各地做好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工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法制办、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注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妇联等部门和市中级法院负责。)

    (五)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仲裁“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预警预报制度。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维权合力。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畅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服务农民工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市中级法院负责。)

    四、加快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各地要降低农民工子女入学门槛,简化入学手续,努力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我市城市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继续实行综合奖补机制,对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工作给予奖励补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帮助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具有我市流入地正式学籍的随迁子女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并与当地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二)做好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继续落实城市日接种、农村周接种制度,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及时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疾病监测,做好农民工聚居地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妇幼卫生和精神卫生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农民工的健康意识。落实农民工计划怀孕夫妇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政策。深化流动人口“一盘棋”机制建设,做好“关怀关爱”服务工作,推进婚育证明电子化,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商品房或租赁出租房,并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有效改善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四)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贯彻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许政〔2015〕16号)精神,继续执行最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城市户口迁移限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向社会公布。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进城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市公安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五、加速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和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依法保障农民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围绕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开展“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活动,利用公园、广场、社区文化活动室等场地,广泛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结合我市传统民俗,组织开展具有民俗特色的广场文化调演、展演和宣传活动等。充分调动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农民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心理辅导、文化娱乐、婚恋交友等服务,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努力推动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帮助农民工融入当地社会。(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工作。

    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农村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加快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着力满足留守儿童教育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开展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继续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市妇联、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农民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服务。(市民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四)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认真做好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规模、结构及其分布,做到数据统一、资源共享,为各级政府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市统计局、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五)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组织引导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宣传农民工工作做法、经验,宣传见义勇为、爱岗敬业等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附件:许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5年12月4日

    附件

    许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文杰(副市长)

    副组长:陈明勋(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新峰(市人社局局长)

    成员:程志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东贵(市发改委副主任)

    代廷安(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天秀(市科技局调研员)

    陈建(市工信委调研员)

    武军亮(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波(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树科(市司法局调研员)

    王新铭(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瑞昌(市人社局副局长)

    康永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耀征(市住建局党委书记)

    刘国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韩永照(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庚金(市商务局调研员)

    李银鹏(市卫计委副主任)

    马会亭(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赵付玲(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苗涛(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耀明(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忠英(市安监局副局长)

    韩歧章(市统计局副局长)

    韦红杰(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副队长)

    崔克涛(市城管局副局长)

    官印(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魏克明(市文明办副主任)

    朱建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桥钢(市总工会副主席)

    宋占华(团市委副书记)

    郭汶青(市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李瑞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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