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12-0050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12-15 15:5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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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通知

    许政办[2015]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4]179号)、《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发〔2015〕1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以“增加数量、扩大规模、丰富形式、提升能力、服务产业”为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各省级产业集聚区实现孵化器全覆盖;到2016年底,各县(市、区)至少拥有1家市级以上孵化器;到2017年底,全市市级以上孵化器数量达到15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孵化器6家以上,国家级孵化器实现零的突破,孵化场地总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在孵企业300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60家。

    二、严格建设标准。按照突出孵化功能和规范运营管理的要求,孵化器建设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在许昌市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孵化场地和孵化资金,其中市级孵化器孵化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孵化资金不低于30万元;

    (三)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具备较强的管理经营能力,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五)在孵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市级孵化器一般不少于15家。

    三、完善孵化链条。要针对不同成长阶段科技企业的孵化需求,不断将孵化器的服务功能向前端和后端扩展,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类型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从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到孵化器、加速器,再到产业园等,形成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构建“创业苗圃 孵化器 加速器”的孵化体系,聚集各类创新要素,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一条龙服务,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四、鼓励多元投资。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孵化器,积极探索孵化器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支持各类工业园区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我市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已建成的孵化器,视其绩效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对市级以上孵化器设立的种子资金,由市财政按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五、支持平台建设。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组建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等研发和试验检测机构。对平台内的仪器设备为孵化企业提供公共试验检测服务的,可享受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相关奖补政策。在孵企业当年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部门部分奖励所在孵化器用于公共服务平台的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创造条件,吸引科技中介机构为在孵企业开展专利代理、检测、咨询、维权等服务。

    六、扶持在孵企业。进一步简化入孵企业相关审批手续,允许以孵化器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入驻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缴费及管理事项,营造有利于孵化器及入驻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在孵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优先支持。将市级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向孵化器倾斜,支持在孵企业创新创业。鼓励采用孵化基金、房租入股、孵化服务投入等多种形式对在孵企业开展风险投资。孵化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对孵化器为孵化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开展孵化服务给予补贴或奖励,鼓励和引导孵化企业在当地落户,到产业集聚区发展壮大。

    七、强化自身建设。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进一步完善孵化空间、技术支撑、人员培训等硬条件和技术中介、投资融资、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创业文化等软环境,不断提高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创业导师辅导机制,积极拓展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种子资金、天使投资等增值性服务,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孵化服务倍增效益。加强孵化器品牌建设,完善孵化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整合创业孵化资源,打造创业服务产业链,构筑孵化载体、技术平台、人才培育、融资担保一体化的孵化服务体系。

    八、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孵化器建设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各产业集聚区具体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工作,同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孵化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地要把孵化器建设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导或引导、支持各类工业园区、企业及其他机构围绕本地重点产业,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市级以上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给予表彰和奖励。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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