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5]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93号)精神,推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
(一)重要意义。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保险业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保障民生、稳定社会、增加就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市保险业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改革创新有待深化、保险覆盖面较窄、服务领域不够宽、区域特色不明显、作用发挥不充分,与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现代保险服务业是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积极推动保险机制纳入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和社会管理等制度体系,紧紧围绕我市致力打通“六路”、建设“五型许昌”的战略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不断扩大和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努力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着力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全力服务和保障智慧型许昌、创新型许昌、文明型许昌、美丽型许昌、幸福型许昌建设。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体系健全,与许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成为更具活力、更具影响、更具特色的区域保险市场。力争全市保费收入达到100亿元,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主要发展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以上,使保险业的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有效发挥。
二、支持“三农”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障体系
(四)大力推动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组织协调、定价机制、制度建设等政策设计,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扩大小麦、玉米等粮食品种保险覆盖面,积极服务和保障我市高标准粮田和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继续落实能繁母猪、奶牛等保险政策,学习外地养殖业保险经验,健全保险支持畜牧业发展长效机制。鼓励发展烟叶、花卉、蔬菜等市场有需求、政府给支持、经营可持续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积极推进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支持有条件县(市、区)率先开展小麦、育肥猪等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发展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
(五)加快涉农保险发展。支持保险机构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针对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的保险产品,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稳步提高已开展险种承保覆盖率,积极推动由政府主导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菜篮子”工程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支农惠农业务,满足农民多层次保障需求。三、统筹发展城乡养老、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六)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稳步发展理财型养老保险产品。加快发展涵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性养老保险产品,实现养老服务、医疗护理和养老保险有机结合。积极争取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通过投资设立养老社区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大力推广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七)推动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积极落实河南省商业健康保险专项行动计划。鼓励发展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加强对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积极拓展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增值服务,促进商业保险与健康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老年护理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医疗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医疗行为监督和医疗费用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
(八)加大社会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风险保障力度。针对留守老人及儿童、民政救助对象、流动人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对象、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等服务,完善意外救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面向无养老保障人群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残疾人、环卫工人、公安协警等人群的普惠型保险业务,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四、推动商业保险与政府管理有机结合,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九)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支持各县(市、区)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担新农合、城镇居民、城镇职工等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全面推广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经验,稳步扩大经办服务覆盖范围。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大病保险受托承办工作。推动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支持保险机构与民政救助、综合治理等公共服务对接,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十)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把关系公众利益密切的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等七大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推动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实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全覆盖。支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应保尽保,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保。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扩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保险覆盖面。在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火灾高危单位全面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十一)将保险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加快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利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增强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完善保险机构与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共同构筑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高全社会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能力。
(十二)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巨灾保险政策支持,研究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洪涝、干旱、泥石流等大灾保险,提高我市抵御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五、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支持经济建设
(十三)积极吸引保险资金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体量大、投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通过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种形式,为我市三大水利项目建设、轨道交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电力电气、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市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小额贷款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的发起设立。鼓励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后援中心、灾备中心等。
(十四)完善保企对接合作机制。完善我市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项目遴选和推介,切实做好引资项目对接工作。加强对签约项目的服务和督查,加快项目落地、启动工作。支持保险机构总部、省公司与我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资金运用、产品创新等方面向我市进行资源倾斜。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十五)支持保险服务新型工业化建设。提高对电力装备、生物医药、汽车及零部件、电梯、食品及冷链、超硬材料及制品、再生金属及制品、食品加工等我市优势主导产业的风险保障程度。扩大对重点基础设施、新引进大项目等在建工程承保面。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大力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六)加大保险支持外经贸发展力度。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扩大保单项下贸易融资规模,为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门槛,全面提升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覆盖率。
(十七)提升新兴产业风险保障水平。围绕高成长性服务业大市建设,加快推动新兴产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鼓励保险机构以运载货物、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为重点保障对象,积极发展货运险等业务,提升物流保险综合保障能力。加快发展针对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行业的保险产品,支持新兴服务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积极支持我市三国文化、蜡梅文化、陶瓷文化等旅游产业建设,鼓励开发适合针对我市特色的旅游保险产品。积极推动文化产业保险创新发展,大力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支持文化产业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建立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服务中原文化繁荣发展。
(十八)推动保险参与城镇化建设。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城镇化中进城务工人员特点,积极发展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探索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加强保险与家政、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发挥保险对养老、护理等多领域就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新型城镇化就业承载能力。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城镇化项目建设。
七、推进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支持改革发展
(十九)完善小微企业保险服务体系。健全地方财政支持小微企业保险发展的保障机制,鼓励各县(市、区)探索支持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的有效模式,完善保险与银行、担保、租赁等行业多种合作模式,简化承保流程和操作手续,降低投保成本,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做的产品,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支持保险机构在我市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金融产品及相关企业股权,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多形式资金支持。
(二十)推进保险产品、服务、渠道创新。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资本市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探索推动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设立我市资产证券化产品。健全保险创新保护机制,加快推进条款通俗化、服务标准化。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市场多样化、多层次保险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动保险机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减少同质低效竞争,努力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服务。加强保险中介市场建设,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八、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促进保险业规范发展
(二十一)提升保险行业管理水平。加强保险机构治理、内控和市场行为监管,提高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交流、协调和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增强保险业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能力。
(二十二)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保险消费者纠纷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行为,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强化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加强保险机构服务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三)加强保险风险防范化解。完善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市场风险预测、预警、预防。进一步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流程,强化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三环紧扣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保险行业与政府及公安、司法、金融、宣传等部门合作机制,提升风险化解处置合力,防范风险跨地区、跨行业传递,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九、强化基础建设,提升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四)强化保险行业诚信建设。坚持把营造诚信文化作为行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加强保险信息基础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五)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保险手段的能力。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通过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保险教育和宣传,倡导理性投保、依法维权,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
(二十六)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引进专业性保险机构、外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驻我市,引导保险市场向专业化、差异化竞争转变。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我市实际,向城镇社区、县域农村延伸服务机构,健全覆盖面广、管理规范的基层保险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
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七)完善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推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有效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将保险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认真编制我市“十三五”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研究落实有关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扩大基本医保经办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保障水平,支持健康养老保险改革创新。公安、司法、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保险行业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尊重保险机构市场主体地位,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活动,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二十八)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在健康、养老、医疗等服务类公共产品领域,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十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健康保险、科技保险、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农业保险、环卫工人、交通协警的支持力度,提高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负担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主要粮食作物保险保费补贴,通过财政以奖代补、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对保险机构在我市新设区域性总部的,以及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点基础设施领域企业的,按照我市金融业发展奖补政策,给予一定金额(比例)的奖补。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来我市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三十)建立工作落实和督办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要结合自身职责,对已经明确的政策要抓好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