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5]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扬尘智能管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24日
许昌市扬尘智能管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我市扬尘智能管控系统高效运行, 实现对城市扬尘精确、高效、协同管理,提升城市扬尘防治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运行管理
(一)扬尘智能管控系统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运营,市环保局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的运行模式。
(二)市环保局负责扬尘智能管控系统控制中心建设,进行扬尘信息收集、甄别立案,将发现的扬尘问题按照职责发出限期解决指令,并核实结案;负责对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推进标准化管理,归整案卷资料。
(三)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负责信息指令接收、问题处理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四)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许昌县、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
二、责任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问题处理。接收到处理信息指令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所在地环保部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超过10公里路程时间可以适当延迟),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污染行为,按照工业堆场规范要求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市城管局负责或督促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垃圾焚烧等处理。对城市道路上积存垃圾、渣土车抛洒、焚烧垃圾等导致的污染,接收到处理信息指令后,所在地属于市城管局负责的区域,市城管局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责令污染方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进行清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所在地不属于市城管局负责的区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所在地城管部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超过10公里路程时间可以适当延迟),责令污染方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进行清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果渣土车已驶离现场,应按照现场监控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市住建局负责或督促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处理。接收到处理信息指令后,属于市住建局负责的施工工地,市住建局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责令立即停止污染行为,按照 “6个100%”标准进行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施工工地不属于市住建局负责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所在地住建部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超过10公里路程时间可以适当延迟),责令立即停止污染行为,按照“6个100%”标准进行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市公安局负责货车违规入市及禁行区黄标车违规行驶等问题处理。接收到处理信息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负责对大货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如果货车已驶离现场,依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记录情况,根据认定的交通违法事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禁行区黄标车违规行驶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五)市交通局负责或督促国省干道、城市四环(许州路、南外环、西外环、北外环)道路货车抛洒污染、道路扬尘及道路工地扬尘污染等问题处理。接收到处理信息指令后,属于城市四环道路的,市交通局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超过10公里路程时间可以适当延迟),责令立即停止污染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如果货车已驶离现场,应按照现场监控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接收到处理信息指令后,属于国省干道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所在地交通部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超过10公里路程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市财政局负责运营费用及罚没款项等的统筹安排。
(七)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属地扬尘污染处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收到处理信息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超过10公里时间可以延迟),责令污染方立即停止污染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工作考核
实行量化考核,满分100分,实施月考核、月通报,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并上报市委、市政府,考核结果纳入当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体系。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考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出现一次污染问题扣0.5分;接到处理指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处置现场的,出现一次扣1分;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出现一次扣2分;同一问题连续出现两次的扣4分;同一问题连续出现三次的,当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排名末位。
(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在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扣分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进行相应扣分:接到处理信息后,未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处置现场的,出现一次扣0.5分;各地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出现一次扣1分;同一问题连续出现两次的扣2分;同一问题连续出现三次的扣4分。对承担主体责任的相关部门,按照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考核方法进行。
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定,市政府根据每月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和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污染指数排名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条对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按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70%权重和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名次的30%权重加和,由低到高进行排名。许昌县兴业大厦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许昌县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市环保局及市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魏都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许昌县兴业大厦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建成后按建成后站点计算)、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市人大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东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许昌学院空气自动监测站建成后共同计算)。对最后一名县(区)政府(管委会)扣缴5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条对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每月污染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70%权重和每月污染综合指数名次的30%权重加和,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各县(市)污染综合指数按照各自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计算。对最后一名县(市)政府扣缴5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
第四条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第一名得分100分,每下降一名扣10分。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污染指数名次的第一名得分100分,每下降一名扣10分。
第五条为保证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对各县(市)政府自行管理的自动监测站实行事权上收,由许昌市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第三方社会化运营和维护。
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排名及资金扣缴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对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
第七条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除用于支付空气自动监测站社会化运营经费及市本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监察能力提升建设外,其余全部用于奖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奖励份额按照每月排第一名的比例计算(每月排第一名的次数/12)。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获生态补偿资金,需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监察能力提升建设。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作他用。
第八条对一个月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对其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月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对其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分管领导予以行政问责;对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对其主要领导予以行政问责、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