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谋求更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一)上市后备企业向河南证监局辅导报备并获受理的,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企业上市前期推动资金。
(二)上市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上报审核材料并获受理的,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企业上市中期推动资金。
(三)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外成功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成功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
(四)市新三板暨股权挂牌后备企业享受《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22号)相关扶持政策。对实现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
(五)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批准程序
1.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提出奖励申请(包括奖励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市〔挂牌〕批准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受理文件,或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书等),报市金融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2.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按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二)时限要求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完成上市(挂牌)工作1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限不再受理;市金融办接到企业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财政部门接到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本级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接到市政府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节假日顺延)。
三、其它要求
各县(市、区)可依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22号)和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措施。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发布实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的通知》(许政办〔2014〕43号)同时废止。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