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
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财教〔2016〕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8日
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效率,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许昌市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补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原价值10万元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且原价值5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包括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是指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使用者)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共享原则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应当遵循整合资源、布局合理、开放协作、高效利用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科技部门负责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设、运行、维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二)采集、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三)组织开展共享服务绩效评估;
(四)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和使用进行补助;
(五)受理举报和投诉;
(六)其他日常事务。
二、许昌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设立在许昌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该中心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管理,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名称、类别、型号、分布、应用范围、技术指标等信息,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专家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三)加强与其他城市的合作,参与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协作。
(四)组织和鼓励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加入共享服务平台。
(五)负责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拥有者, 将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技术指标等信息报送共享管理机构,在共享管理机构备案,纳入共享服务平台。本办法实施后,拟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首先查询共享服务平台中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后再决定购买,避免资金浪费。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使用管理
一、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共享使用时,应当提供检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检测、检验、中试、设计、快速成型等服务内容,以及费用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二、财政性资金项目需要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活动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七条 权利义务
一、拥有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有权(管理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提供共享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估的,可以获得相应共享服务后补助;
(四)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六)为使用单位保守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合法使用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二)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用;
(三)不得侵犯服务单位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获得共享使用后补助。
第八条 绩效考评
一、市科技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服务时效、功能开放等方面的绩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后补助的主要依据。绩效考评办法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二、进行绩效评估时,应当抽查服务单位共享服务相关的原始记录,核实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情况,调查用户满意度。
三、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共享服务绩效评估工作。
第九条 奖补范围
一、对提供检测服务的单位根据共享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奖励;
二、对使用单位按照实际缴纳费用10%的比例给予共享使用后补助。具体补助细则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三、使用单位在实施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中使用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活动,并产生使用费用的,可以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共享使用后补助。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开展正常产品检测、生产检测而非研发类检测的,不列入共享补助范围。
四、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不享受共享补助。
五、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总额最高为10万元。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共享服务后补助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其大型科学仪器纳入共享服务平台中;
(三)提供为使用单位服务的正式合同及资金入账手续。
二、申请共享使用后补助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围绕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内容开展的检测;
(三)检测经过共享服务平台备案;
(四)有正式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补助时,共享单位应提交《许昌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共享服务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共享服务备案确认书、共享补贴汇总表、企业及研发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等,合格后进入年度共享补贴名单,对通过申报、审核、拟进行补助的,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将共享补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落实资金,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补助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
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补助用于项目研发支出。
第十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补助涉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资金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不履行共享服务义务的,由市科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记入“黑名单”,三年内取消其申请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项目的资格;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的,由市科技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的,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科技部门和共享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发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的;
(二)串通他人骗取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的;
(三)在联合评议、共享服务绩效评估中徇私舞弊的;
(四)挪用、克扣、截留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