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派出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9日
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派出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履职行为,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提高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企业派出人员”是指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出席国有控(参)股公司股东大会的国有股东代表、经市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参与国有企业管理的主要渠道,代表出资人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国有企业派出人员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公司法》、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任职国有企业经营业务,具有职责所必需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企业经营管理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尽职的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五)符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要求或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可以视工作情况,担任1至3家国有企业派出人员的相应职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
(二)与任职的国有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三章派免程序
第七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由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提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重要的国有企业派出人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派出的人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拟定派出函发往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派出的董事、监事提名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条派出董事、监事提名议案经过国有企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派出董事、监事正式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向被派出公司要求变更董事、监事:
(一)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
(二)派出董事、监事工作调动;
(三)派出董事、监事已到退休年龄;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变更派出董事、监事时,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工作职责及范畴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有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并代表出资人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忠实地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涉及任职国有企业的各项决议;(二)国有企业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书面议案文件时,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汇报,并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决议在国有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发表意见,不得搀杂任何个人意愿;
(三)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应在任职国有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书面通知、审议方案、决议、记录等相关情况汇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时将上述资料移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存档;
(四)督促任职国有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五)如遇任职国有企业管理团队或重大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六)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必须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不得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与任职国有企业管理层或其他股东串谋侵害出资人的权益;
(七)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对派出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八)任职尚未结束的国有企业派出人员:
1.因故不能出席任职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必须提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假备案,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研究决定授权其他委派人员。
2.无故缺席任职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擅自离职,给出资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派出董事的工作范畴:
(一)出席国有企业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审查国有企业经营战略、管理体制、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参与审查国有企业章程修改、重大人事变动、重大经营活动、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并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四)参与审议批准国有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和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五)参与审议批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财务管理的工作报告;
(六)提议召开国有企业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国有企业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派出监事的工作范畴:
(一)检查监督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企业日常活动进行监督;
(三)检查国有企业财务状况,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活动有关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四)检查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当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决策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损害企业利益时,有权建议董事会和董事、经理停止该项行为,同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必要时有权对国有企业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计建议;
(七)列席国有企业董事会会议;
(八)提议召开国有企业临时监事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工作程序及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在接到任职国有企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后,会议议题涉及审议重大事项时,须在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告派出机构,特别重大的事项由派出机构上报市政府研究。
第十六条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国有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
(二)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三)国有企业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
(四)国有企业修改章程、重大人事及管理制度变更、专项奖励等。
(五)派出董事、监事认为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因故不能出席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应在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根据要求书面委托代理人或书面致函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实行工作汇报制度:
(一)国有企业派出人员每季度向派出机构汇报一次;
(二)对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向派出机构汇报。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
(一)汇报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
(二)汇报国有企业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三)汇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四)本人对国有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建议;
(五)派出机构要求汇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派出董事、监事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研究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派出机构,经批准后,可由董事、监事按规定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派出董事、监事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或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纪录,派出董事、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确保会议纪录内容完整、真实。
国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派出人员除外。
第二十二条派出董事、监事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派出机构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国有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出席国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六章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出席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所发生的费用(如:往返交通费、期间住宿费等),原则上应由派出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不得在国有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国有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国有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国有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派出董事、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对认真履行职责,为国有企业发展及维护出资人权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派出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国有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二)派出董事、监事因渎职、失职造成派出公司经济损失、资产流失或者出资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接受国有企业的财物、赠品或者在国有企业报销费用的;
(四)利用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国有企业派出人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其他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管理机构应每年对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派出人员干部使用、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派出人员实行备案制。派出机构应对所派人员的委派、任免、变更、考核情况向市财政局进行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