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0日
许昌市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豫财资〔2016〕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具有我市特色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推行“二维码”标签化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重点是单位占有使用土地建筑物资产信息登记情况;澄清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情况,包括收益及上缴情况;推进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明晰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充实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车管理信息系统,为加强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提供数据支撑。
(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特别是对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通过集中整改、建章立制,盘活资产存量,规范资产增量,充分挖掘资产潜在价值,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资产清查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许昌市资产清查规范协调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石迎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陈宏茂任常务副组长,市财政局、事管局、审计局、国土局、住建局、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资产清查规范的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局长唐群喜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事管局局长张玲芝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财政局、事管局、审计局、国土局、住建局、监察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次的资产清查工作。
按照“相互协作,责任明确”原则,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别为:许昌市资产清查规范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资产清查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直资产清查、报表审核、汇总、上报,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指导县区财政做好本级的资产清查工作;市事管局负责市直单位土地和房屋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负责对市本级房地产管理中发现问题集中整改、后续管理和建章立制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市本级未办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的单位,完善手续,办理产权登记;市住建局和规划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建筑物权证手续完善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清查中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市监察局按照工作职责,对清查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配合市事管局做好本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集中整改工作。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负责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
本次资产清查和规范经营性资产工作自2016年4月份起至12月中旬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资产清查阶段,由市财政局、事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自4月份起至9月中旬结束;第二阶段,集中整改建章立制阶段,由市事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自7月中旬起至12月中旬结束。两个阶段各有重点,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一)第一阶段安排
1.清查基准日、范围、内容
以2015年12月31日为本次资产清查基准日。
清查范围包括:(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清查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清理。对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户数、机构编制、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清理。(2)帐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3)财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固定资产(土地及建筑物由市事管局具体负责清查核实)、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资产收益等方面的清查。
2.实施方法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
具体工作任务为:(1)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2)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并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强化资产动态管理。同时,根据录入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实施二维码标签管理,并按照“一物一卡一标签”的原则粘贴到对应的资产。要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的现象。
3.时间、步骤
准备阶段(2016年4月15日—4月22日):
(1)制定下发《许昌市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编制资产清查培训手册。
(2)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并具体制定清产核查工作具体标准和工作计划,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全力推进。
(3)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4)分批对县(市、区)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市直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业务培训。
(5)设立工作台账,明确资产清查工作分工,落实责任。
(6)制定资产清查工作评分标准。
实施阶段(2016年4月22日—7月15日):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许昌市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资产清查结果报市财政局。其中,纸质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县(市、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审核汇总上报阶段(7月15日—8月15日):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资产清查数据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将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于2016年8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二)第二阶段安排
1.制度建设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中旬)
(1)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或完善本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2)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根据《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第12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资产配置、资产管理办法。
2.集中整改阶段(8月中旬至11月底)
(1)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清查结果,拟定集中整改方案。
(2)各级召开需要整改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动员会,安排自查自纠工作。
(3)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整改方案配合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部门),对需要整改单位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问题,移送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3.总结阶段(12月中旬)
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保障。1.经费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资产清查软件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免费升级,各级财政部门需要系统开发商协助进行技术支持等其他服务的,按照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与系统开发商另行协商。各级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次市本级新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所需的费用,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产权办至市投资总公司名下。
2.系统运用。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二)严把清查质量。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将资产清查数据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全面。为确保资产清查质量,市财政局聘请中介机构,负责对市本级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指导、损失鉴证及必要的专项审计或复核;县(市、区)财政部门也要采取得力措施,以保证本地区清查数据的质量。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及经济鉴证证明等相关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不得敷衍塞责。
(四)着重结果运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珍惜此次资产清查成果,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抓紧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正,并通过完善制度、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