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和许昌市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4-0059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4-25 11:1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和许昌市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
  • 文 号 :许政办[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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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和许昌市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大气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许昌市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0日

    许昌市大气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督促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许发〔2016〕6号)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诚信主体嘉许制度(试行)和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4〕6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单位、物料堆场单位、工业堆场所属企业、涉气重点企业、渣土车及货车运输单位或个人、扬尘智能管控系统重点监控单位、露天烧烤单位或个人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法依规、严管严惩、公开曝光、严格整改、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公开违法查处信息,运用联合惩戒机制,促使相关单位或个人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守法意识。

    第三条相关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一)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6个100%”防尘标准,经现场检查或扬尘智能管控系统发现,被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恶意破坏、损毁扬尘智能监控系统的,由住建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由水务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二)涉气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或者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工业堆场没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防尘措施要求,逾期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国省干道两侧煤场、煤炭销售、型煤加工网点等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要求,经现场检查发现,被要求限期取缔或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四)国省干道两侧砂石堆场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要求,经现场检查发现,被要求限期取缔或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交通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五)渣土车及货车运输时未采取封闭、覆盖等防尘措施,经现场检查或扬尘智能管控系统、交管部门监控系统发现,被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渣土车运输单位或个人由城管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国省干道、四环道路货车运输单位或个人由交通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进入城区货车运输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六)有烟露天烧烤或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的单位或个人,被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负责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程序审定后,将列入“黑名单”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市级信用中心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有省级诚信平台的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上级诚信档案管理。

    第五条“黑名单”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相关单位或个人能够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撤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诚信主体嘉许制度(试行)和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4〕63号)规定的严重情节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种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许昌县、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

    第二条有奖举报范围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地、待建空地、道路施工、渣土车、各类堆场等存在的扬尘污染和主城区有烟烧烤、在城市禁燃区加工销售煤炭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有奖举报途径。拨打许昌市数字化城管中心12319热线投诉,或者通过智慧城管便民服务平台的微信平台、许昌一点通进行投诉。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位置、主要违法事实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以下情形,由住建部门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一)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墙)的;

    (二)施工现场未设置环境保护牌公示工程详细信息并明确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的;

    (三)施工现场进行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时未采取湿法作业措施的;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区内主要道路未按要求进行硬化的;

    (五)施工现场裸露的土方、未外运的建筑垃圾以及沙石等建筑材料未采取覆盖、绿化、固化措施的;

    (六)施工现场主体外侧防护安全立网存在破损现象未及时更换的;

    (七)施工现场物料、渣土运输车辆出场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车辆出场时未采取冲洗措施、拖泥带土上路的;

    (九)其他不符合许昌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6个100%”标准的。

    第五条以下情形,由城管部门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一)建成区内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未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的;

    (二)在城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的;

    (三)渣土车未覆盖在城区内运输的;

    (四)未在指定区域内经营烧烤或使用有烟烧烤的。

    第六条以下情形,由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一)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

    (二)工业堆场没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防尘措施要求的;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非法使用小型燃煤锅炉的。

    第七条以下情形,由工商部门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在城市禁燃区内加工销售煤炭的。

    第八条以下情形,由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大货车在城区、黄标车及冒黑烟车辆等在黄标车禁行区非法行驶的。

    第九条以下情形,由交通部门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大货车运输流散物体未进行密闭覆盖的。

    第十条数字化城管中心应对举报人基本信息和举报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立即进行登记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调查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数字化城管中心。数字化城管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同时保留电话录音、投诉记录、照片、录像等。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相关行政部门不能及时完成核实处理工作的,按照《许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的;

    (三)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在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第十三条对举报内容认定属实的,数字化城管中心给予举报人奖励,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

    奖励标准为:举报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奖励100元/次;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条,第九条情形的,奖励50元/次。奖励资金从《许昌市扬尘污染控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扣缴的资金中支付。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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