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5-0029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5-03 11:1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6]27号
  • 关 键 字 :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5日

    许昌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规范的任务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对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事项要统一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四)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全市各级审改办要会同发改、民政、财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脱钩改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七)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坚持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八)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四、工作步骤

    (一)市直清理规范工作

    1.自查清理(2016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市直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方案要求,以市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许政﹝2016﹞17号)为依托,研究制订本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梳理、核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设置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办理该事项的机构性质、运作模式、收费标准及依据等,逐项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的处理意见,原则上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三是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办理该事项的机构性质、运行模式、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对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由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脱钩方案。

    各行政审批部门将本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自查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清理规范意见、意见建议)和有关表格(附件1-4)、脱钩方案,加盖公章后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于5月20日前报市审改办(市编办)。附件5加盖公章后于4月30日前报市审改办(市编办)。

    2.审核规范(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7月31日)

    市审改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意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研究制定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措施。

    3.公布清单(2016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审定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新闻媒体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开。各审批部门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中介机构纳入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

    (二)县(市、区)清理规范工作

    县(市、区)清理规范工作参照市直执行,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县(市、区)清理规范方案于2016年4月底前报市审改办(市编办)。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或意见,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级审改办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根据所涉及的中介服务类别,制定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方案,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台账,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中介服务清单。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各审批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发改委负责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制定培育发展政策,会同编办、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推进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会同财政局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研究制定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涉审中介服务日常管理的牵头、协调和考核工作,理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责任。民政局负责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名单,对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健全惩戒和淘汰机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和清理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改办举证或督查发现的执行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三)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保证清理规范的效果和质量,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审改办要会同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工商、法制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部门承担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情况表.xls

    2.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自查表.xls

    3.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xls

    4.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情况表.xls

    5.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联系表.xls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