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较快增长,受教育程度稳步提高,康复服务不断拓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目前,我市共有32.6万残疾人,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许昌市人民政府文件许政〔2016〕34号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精神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60号)的要求,为加快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残疾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发展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发展需求;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他们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与平衡发展相结合。既要着眼于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又要统筹城乡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筹不同残疾类别、不同困难程度残疾人平衡发展,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扎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是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必要基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强化各项保障制度在对象范围、保障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解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靠家庭成员供养的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要残疾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赡养人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不断改善供养条件。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加大对重度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有困难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对其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应当优先给予救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增加基本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工作。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新就业无房残疾职工、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残疾人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实物配租、配售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按残疾人等级和实际困难情况,提供楼层适宜的保障性住房,帮助进行无障碍改造。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到2017年,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修缮户的改造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是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关键举措。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范围,建立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机制。不断加大帮扶力度,努力帮助每一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使他们通过劳动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和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岗位预留制度。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等政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聘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鼓励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试用见习补贴、提供岗位支持服务等相关扶持政策。
(二)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建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引进适合残疾人的创业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见习与指导、融资服务、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孵化基地内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积极落实国家、省和我市残疾人创业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免费办理残疾人个体经营优惠证,按照规定为创业残疾人给予税收减免、贷款贴息和发放资金补贴、社会补贴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给予重点就业服务和援助。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推进全市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鼓励社会各类医疗机构按比例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积极开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敬老院等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的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兴办按摩专科医疗机构。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加大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的资金扶持力度,推动托养机构广泛开展辅助性就业工作,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定期召开残疾人就业洽谈会。各县(市、区)政府建立“残疾人创业园”,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帮扶。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每年政府安排的正常财政扶贫资金优先扶持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残疾人。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残疾人扶贫对象,分类施策,逐一帮助,确保每名残疾人扶贫对象逐步增收脱贫。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开展公司加农户产业化扶贫,动员城乡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志愿者结对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继续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加大资金扶持。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完成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推进窗口和各功能室建设,完善机构职能,实现信息共享,构建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继续推行残疾人“实名制”培训,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做好残疾人职业资格认证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对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可以按规定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予以补贴。加强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同工不同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等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和改进对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有力支撑。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为残疾人融合发展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友好的环境。
(一)强化残疾预防、康复等服务。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加强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早治疗制度,积极防治自闭症、脑瘫、智力障碍等先天性残疾,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积极开展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预防监测和治疗,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全覆盖,通过实施政府项目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并逐步将救助范围扩大到成年残疾人。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聋儿听力语言康复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阶段康复、分层级医疗。出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目录,逐步实现贫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制定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规范,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体系。加强辅助器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和适配服务,推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进社区、进家庭。
不断完善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落实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在全市形成以市级康复机构为龙头,县级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的康复服务网络。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基层社区(村)建立残疾人康复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配备康复器材、辅助用具、康复普及读物等。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市、县(市、区)购置必要的康复服务车,定期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巡回流动服务。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河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及后续行动安排。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政府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体系,将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部),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立幼儿园或学前班(部),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认真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实名制登记工作。针对各地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状况和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努力做到零拒绝、全覆盖;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学校招生规模,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选择;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要积极拓展专业方向和服务功能,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教育。
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其特殊需求,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年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2016年达到6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提高。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制定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从2016年起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推进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扩大残疾人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规模,加快残疾人技能型人才培养。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建设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和全民助残健身工程,研究编创具有地方特色的健身办法,筛选和普及一些康复健身效果明显、易于掌握和推广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实行优先选购票和乘坐;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等工作犬,准予免费携带。
(四)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需求。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艺活动。“农家书屋”、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和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扶持发展特殊艺术,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与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特殊教育相结合,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教育健身活动。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配置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体育器材,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和残疾人体育管理机构建设,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加强残疾人运动员训练、管理、参赛和有关科研工作,提高残疾人体育科学发展能力。
(五)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建设相关政策,制定出台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规章。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管,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市中心城区要配备方便残疾人出行的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积极推进县(市、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城镇化建设内容。持续推动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加大改造资金补贴力度,扩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范围及数量。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在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设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市、县级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建立聋人、盲人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公安部门、交通管理机构设置聋人报案信息设施。在图书馆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中实现信息无障碍。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实现残疾人普遍小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支持作用和市场推动作用,调动更加广泛的社会资源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注入持久动力。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人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慈善事业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研究、制定、落实针对残疾人慈善福利事业捐赠的优惠政策。各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慈善资金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慈善事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各种形式,在税收、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加强“集善工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倡导社会力量兴建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就业培训等机构和设施。
研究建立社会公众诚信评价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引导树立参与慈善光荣的社会良好风尚。把助残捐赠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助残慈善事业新常态。加强对助残慈善福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慈善资金专款专用。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加强志愿助残服务制度化建设,积极搭建市志愿助残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志愿助残服务的招募登记、管理培训、等级评定、服务评价和激励回馈机制。进一步调动助残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多方整合社会志愿助残服务资源,积极引导更多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积极开展“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广大青年助残志愿者到基层、进社区开展“帮扶结对”活动,打造社区志愿助残服务活动品牌。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多层次的需求,建立完善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多元化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需求。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放宽残疾人服务业市场准入,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鉴定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培训、就业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绩效评价,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争取探索创新一套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健全一批制度、孵化一批社会服务组织、形成一批品牌项目。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职责,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突出困难。各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级残联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确保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无障碍改造和文化建设等福利项目。各级体育部门每年在体育彩票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各地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残联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任用、绩效考核工作,配齐、配强专职委员。将乡、村两级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范畴,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应与村、社区居委会工作者享有同等待遇。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乡、村两级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做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大现有规定落实和督导力度,建立“一事一议”专项督查督导机制,把刚性规定逐步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益。不断完善维权工作网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研究出台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救助政策。畅通残疾人信访工作渠道,落实残疾人信访制度,建立健全预防排查机制。开通12385残疾人维权服务热线,搭建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宣传残疾人典型,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