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4日
许昌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确保《许昌市蓝天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年度工作圆满完成,努力实现2016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统筹协调,深化部门协作,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大力开展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市PM10和PM2.5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优良天数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各县(市、区)PM10和PM2.5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优良天数完成市定目标任务,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1.加大建筑、道路扬尘监管治理力度。(1)深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加强市政拆迁、建筑工地、水利工地、道路工地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防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智能扬尘控制系统,制定施工扬尘防治方案,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公路局
(2)减少城市道路扬尘。①落实《许昌市2016年“实施蓝天工程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实施方案》(许气联办〔2016〕5号)要求,添置机械化洗扫车辆;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6年,市区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渣土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②对城市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
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③落实《许昌市2016年“实施蓝天工程,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实施方案》(许气联办〔2016〕5号)要求,制定方案,6月底前完成城区周边各类堆场综合整治,实施常态化监管。进一步强化货车运输管理,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严格治理标准,杜绝超限超载、大货车无覆盖上路、车辆沿途抛洒等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治理暂行办法》(豫交文〔2015〕239号)及《许昌市2016年“实施蓝天工程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实施方案》(许气联办〔2016〕5号)要求,增加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完成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建设及养护过程中,要确保施工一段、硬化一段,对土石方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材料覆盖和洒水等措施,路肩、边坡要提前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措施,全方位做好道路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6月底前,各类工业企业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措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禹州市、襄城县等地要开展煤矿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煤矿扬尘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3.加强运输扬尘管理。7月底前,制定运输扬尘管理办法,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
4.开展非煤矿山扬尘专项治理。10月底前,完成非煤矿山、石料加工企业扬尘专项整治,治理露天开采、石料加工、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禹州市、襄城县政府
(二)强化燃煤污染防治
5.推进能源结构优化。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域外电力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6年年底,煤炭在我市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76%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8%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推进“气化许昌”工程建设进度,市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5%,加快天然气干线、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提高天然气使用比例。推进煤层气勘查和规模化开发,鼓励建设煤层气地面开发试验工程。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合理利用风电。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农业大棚风光互补等光伏电站。积极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及车用生物质天然气等沼气高值化利用。因地制宜推广醇气、醇电、醇化电联产、秸秆成型燃料。按时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加强城市煤炭总量控制。落实《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制定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函》(豫发改环资函〔2015〕114号)要求,7月底前要依据煤炭减量目标,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出煤炭替代供应、节能审查、煤炭质量管理等具体措施,确保完成减量目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6月底前,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各地要加大对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发展的通知》(许发改能源〔2015〕341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关停,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及《关于转发<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发改能源〔2015〕322号)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散煤,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积极推动散煤减量替代和清洁化替代,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清洁热源”等多种方法,完善管理机制体制,配套相应政策,大力减少冬季燃煤散烧污染。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加密抽查频次,扩大覆盖面积,对劣质煤严格依法查没和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
9.实施燃煤锅炉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1)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市住建局按照《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16年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许发〔2016〕1号)规定,完成2016年度城市供热管网建设任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推动各县(市、区)结合城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居民取暖燃煤量。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9月底前,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统筹推进全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其中,天健热电、宏伟热力等企业2016年9月30日前改造完成并试运行;龙岗电厂、禹龙电厂、禹州一火电、能信热电等企业2016年10月31日前改造完成并试运行。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0.提升建筑品质。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计划,2016年起,全市绿色生态城区、节能减排示范城市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商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绿色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省定改造任务;转变建造方式,推广绿色施工,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施工能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建造。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三)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1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成省定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12.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在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规划局
13.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
(1)强化水泥粉磨站治理。6月20日前完成所有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依法关停长期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水泥粉磨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2)强化工业炉窑综合治理。6月底前,禹州市完成省定20家工业炉窑废气治理。9月底前,完成耐材、铝压延加工等行业的工业炉窑废气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凡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3)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启动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VOCs整治,在表面涂装行业,通过源头、工艺、末端控制等手段,要求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在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商务局
14.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在电力、化工、建材、煤炭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推动省定的省控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各地要认真筛选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及时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5.实施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7月底前,制定《2016年许昌市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组织实施重点企业数字能效推进计划,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6.继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继续开展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完成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对已完成2015年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强化油气回收设施运营管理,定时监督检查,完成年度监测任务;对未完成2015年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暂扣油库、加油站经营许可证,交通部门要暂扣油罐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商务局、交通局、中石油许昌分公司、中石化许昌石油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17.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设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技术集成和产业化示范,重点发展脱硝催化剂制备与再生、高效除尘、资源化脱硫技术装备,耐高温、耐腐蚀纤维及滤料,选择性催化还原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及其装备,以及汽车尾气净化技术装备,培育一批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18.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治理。对襄城县煤化工园区、彭花公路等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政府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9.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8月底前,完成省定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
20.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市内销售。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局
21.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不合格车辆开展治理,积极探索安检标志和环保标志两标合一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质监局
22.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查处无环保标志和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23.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按照省统一部署,完成机动车区域数据平台搭建,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机动车减排效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
2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6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机局、水务局、公路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5.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根据河南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要求,适时出台我市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实施细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2016年年底,完成省定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车年度购置占比、党政机关充电设施建设的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发改委、事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交通局
26.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6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分别达到70%、80%、60%以上,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5%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商务局
(五)强化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27.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8.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研究制定农业施肥方面的指导性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9.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现各县(市、区)2016年秸秆焚烧火点数量同比下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强化卫星遥感等应用,继续执行焚烧秸秆扣减地方财力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农机局、气象局、畜牧局、粮食局、水务局、供销社、公安局、财政局
30.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1)新改扩建有油烟排放的饮食经营单位(户)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9月底前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严格管理餐饮服务企业店外占道经营,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重污染天气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1.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将树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组织查处各类露天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2.控制烟花爆竹燃放。6月底前,制定许昌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明确禁燃禁放的时段和区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环保局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33.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7月底前,修订完善《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响应标准,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要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响应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同时,应依据不同减排量,科学确定细化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和工地停工范围,列出清单报上级备案,为依法依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气象局、公安局、住建局、商务局、城管局、农业局、水务局、教育局
34.建立预测预警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在科学预测研判的基础上,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5.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基础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6.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求,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火电、焦化、水泥、锅炉等重点行业的所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冬季采暖期积极开展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尽可能减少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削减污染峰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农业局、住建局、商务局、交通局、城管局、公路局
(七)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7.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贯彻。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专家讲座、专题培训、巡回宣讲、开办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8.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按照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适时修改完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9.继续实施绿色节能发电调度。加快实施网架优化完善工程,完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措施,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进一步提升我市电力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0.制定VOCs相关产品税费政策。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在部分行业开展VOCs收费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1.编制《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住建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公路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
42.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贯彻实施《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等有关行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3.提高科技治污水平。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加强对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按照省统一要求,建设环境气象监测分析预警综合业务平台。对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获得国家、省级重要科技成果的,或推广应用《河南省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目录(第一批)》中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
44.完善县级大气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6月中旬前,实现全市9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5.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9月底前,制定发布许昌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46.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督导、考核方案,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3日前,将蓝天工程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大气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7.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
48.加强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大气办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合督导检查;市环保局负责对“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发改委、环保局、商务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交通局负责对运输扬尘管理、城区周边堆场综合整治开展专项检查;市公路局负责对公路施工、国省干线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燃煤质量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商务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9.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全市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许昌日报、许昌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定期发布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0.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许昌市重点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年度考核。把环境质量“不降反升”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辖区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市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地方,对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