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6-00254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6-21 08:33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2016]46号
  • 关 键 字 :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7日

    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增强许昌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许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在许昌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许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坚持自愿申请,不收费用。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市长质量奖不超过2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许昌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执行监督。

    第七条评委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专项评审组必须有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3年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项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分高于5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资格。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每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如实填写《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评委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评委会秘书处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定签署后,由许昌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查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一条建立获奖单位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获奖单位必须建立并提交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评委会组织质检、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检查组,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再次获奖的单位,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已获得提名奖的单位,可以继续申报市长质量奖,但不再列入参评提名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