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53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推动中水资源化和水资源的节约循环利用,是缺水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按照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市政府投资在瑞贝卡污水处理厂建设了中水利用示范工程,供水水质达到园林绿化灌溉、道路洒水保洁等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现已通过验收,具备供水条件。为充分发挥该工程效益,使其在全市推广使用中水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中水的重要意义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我市是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量仅为210立方米,不足全省人均水资源量的一半,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按照当前供给格局,水资源基本保障相对充足,但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不断提高,2030年预测我市市区日最高用水量将达到65万立方米,从长远看,水资源总量不足问题依然存在。规划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开发利用中水这一稳定可靠的非常规水源,是有效缓解我市水资源短缺问题的必然选择,是深入持续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基本要求,更是优化我市水资源配置,打造水安全保障体系的战略举措,必须提升认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积极推进。
二、规划使用中水的范围和对象
以瑞贝卡污水处理厂中水推广利用为示范带动,按照“以点带面、先易后难、远近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科学确定中水利用范围和对象。
(一)近期(2016—2018年)。优先推动瑞贝卡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工程投运见效,推广用于公共园林绿地灌溉、道路洒水等市政公用行业。许昌县老城区、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中心区园林绿化、道路洒水原则上到中水供应站取用中水;许昌县新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加快中水利用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推广使用。
(二)远期(2019年及以后)。大力推广中水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含庭院绿化)、工业生产、道路清洗、车辆冲洗、洁厕、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更多领域。
三、组织实施方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市水务局负责全市中水推广利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业政策,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推动中水实行市场化经营,具体负责瑞贝卡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工程的监督管理;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负责瑞贝卡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工程的管理、运行、维护,保证水质稳定达标和正常供水;市规划局负责在谋划确定城建重点项目时优先安排中水利用工程;市发改委负责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中水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中水工程,促进中水推广利用;市财政局负责将中水利用示范工程运营经费纳入预算,提供资金保障;市住建局负责组织中心城区园林绿化使用中水,并督促其他县(区)园林绿化使用中水;市城管局负责组织中心区道路洒水使用中水,并督促其他县(区)道路洒水使用中水;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负责本辖区内中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推广利用工作。
(二)探索税费机制。中水利用在我市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为提高中水利用积极性,积累工作经验,近期瑞贝卡污水处理厂中水实行免费供应,按照保本运营原则,市政府对中水运营维护费用给予补贴,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联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确认;远期和其他新建中水工程水价及税费,按照有关政策及运营模式另行规定。
(三)建设配套设施。按照《许昌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专项规划(2015—2030)》,中水利用配套工程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结合实际,参照瑞贝卡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工程,许昌县三达污水处理厂、魏都区宏源污水处理厂、开发区屯南污水处理厂和东城区邓庄污水处理厂要着手开展中水利用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科学设置取水点,并将工程纳入2017年城建重点项目,2017年年底前建成投用,形成分片供水服务的合理布局,缩短运距,降低成本。规划建设中水主干管网、加压泵站等配套设施,首先向产业集聚区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四)开展社会化服务。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中水供给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化。鼓励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养护等单位,利用现有运水车辆、浇灌设备,为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居民小区绿地浇灌提供中水有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小区物业等购置运水工具,自行到中水供应站取水;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化中水服务公司,开展中水社会化服务,推动中水利用市场化经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监督管理。市县(区)两级河湖水系管理部门要加强河湖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从河湖取水;市水务局、各属地政府(管委会),要按计划于2016年年底前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自备水源,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抽取地下水;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要加强消防栓管护,禁止消防用途以外取水,配合做好中水推广利用工作。
(二)落实取水许可制度。考虑目前中水供应站所处位置、综合取水成本、水车通行条件等因素,暂时确需从河湖水系取水的,用水单位须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取水许可证后,在规定地点定量取水。严格自备水源管理,形成倒逼机制,推动中水利用工程建设和使用。
(三)强化考核问责。市水务局负责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跟踪问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书面向市政府报告中水利用工作情况。对中水利用设施建设滞后、拒不使用中水,擅自取用消防栓水、市区河湖水和地下水的单位,一经查实,要严肃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公开曝光。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