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06-0024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06-29 08:4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
  • 文 号 :许政办[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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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1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27日

    关于在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切实做好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是了解掌握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遗迹分布情况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地下文物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保护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供应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规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有效保护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文物资源等都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市文物、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协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省政府对出让(划拨)用地提前开展考古工作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大力支持服务建设项目,助推全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建立规范流程,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顺利开展

    (一)许昌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程序

    许昌市中心城区包括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辖范围。出让宗地所属辖区政府(管委会、单位)、划拨用地单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委托单位,考古业务工作由市文物部门组织实施并审批。具体工作程序是:

    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或者在划拨用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宗地所属辖区政府(管委会、单位)、划拨用地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进行考古工作委托。

    2.接到考古工作委托后,市文物部门24小时内将考古工作任务交办给考古工作单位;考古工作单位与委托单位衔接,进行实地调查,签订考古勘探协议;委托单位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考古勘探费用,为考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考古勘探协议同时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

    考古调查、勘探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市文物部门会商有关单位提出具体文物保护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报批。

    3.市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工作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并于野外考古工作结束后7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

    4.考古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的,由市文物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出具文物行政许可证书;发现有文物埋藏的,由市文物部门会商有关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经批准后,由委托单位与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支付考古发掘费用。发掘结束后,市文物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出具文物行政许可证书。

    5.委托单位将出让用地的考古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二)各县(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的考古工作程序参照许昌中心城区做法执行

    (三)其他项目的考古工作程序

    许昌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和有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仍按现有程序进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落实到位

    1.市、县国土部门将考古工作文物行政许可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审核要件,纳入办理程序,严格把关。

    2.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要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文物字〔1990〕248号)执行,严禁乱收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所属辖区政府(管委会、单位)要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财政部门完成土地出让金入库清算工作后,及时返还相关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需考古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3.在委托考古前,宗地所属辖区政府(管委会、单位)、划拨用地单位应完成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建筑垃圾、堆土等清理工作,地面达到考古勘探的条件。

    4.市文物部门加大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到位,不按程序办事等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保证良好的考古工作秩序。

    5.各级文物、国土部门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程序执行中如遇到问题,由市文物、国土部门负责提出完善措施,确保我市考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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