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4日
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定,市政府根据每月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和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污染指数排名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条 对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按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70%权重和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名次的30%权重加和,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各县(区)以市环境监测、监控部门确定的监控点位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对最后一名县(区)政府(管委会)扣缴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条 对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每月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各县(市)以市环境监测、监控部门确定的监控点位计算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对最后一名县(市)政府扣缴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
第四条 为保证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对各县(市)政府自行管理的自动监测站实行事权上收,由许昌市环境监控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第三方社会化运营和维护。
第五条 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排名及资金扣缴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对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
第六条 扣缴的生态补偿金除用于支付空气自动监测站社会化运营经费、市本级大气监控监察能力提升建设和省财政扣缴生态补偿金外,其余全部用于奖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奖励份额按照每月排第一名的比例计算(每月排第一名的次数/12)。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获生态补偿资金,需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监察能力提升建设。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作他用。
第七条 依据考核排名结果,参照《许昌市扬尘污染控制奖惩考核办法(试行)》(室文〔2016〕16号),对排名落后单位实施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