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英才股权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许昌英才计划”的意见(试行)》(许发〔2016〕9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许昌英才股权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为经许昌英才股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新创办的企业或由新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企业),且注册登记地为许昌市。
第三条 股权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负责每年筹措2亿元,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来许创业,为许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四条 股权基金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投入、退出、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股权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设立许昌英才股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作为股权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申请使用股权基金的创新创业企业进行独立评审;确定基金投资规模、投资对象和投资原则;委托授权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股权基金进行日常管理;批准投资方案;确定投资风险控制方案;对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定期对股权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条 股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投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2名相关专家担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在每次项目评审时随机抽取。
项目评审专家库由投资总公司负责筹备设立。
第七条 股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总公司,是股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一)办理股权基金投入、退出相关手续,完成资金的收付和监管。
(二)对股权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及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三)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新创业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资金使用。
(四)向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推荐优秀的创新创业企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股权基金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我市工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所有股东出资全部到位。
(三)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创新潜力,拥有可产业化的专利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的人才(团队),或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能引领我市经济、产业发展及技术创新。
(四)企业股东至少有1名以上是符合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紧缺型创新创业人才条件。
(五)企业主要产品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能在某一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等。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股权基金申请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注册签约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及市科技局出具的《许昌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政策意见书》,向股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股权基金扶持申请书、扶持方案、及上述“第三章申请条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股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股权基金扶持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三)评审。股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有关材料提交股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由股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含随机抽取的2名相关专业投资评审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扶持申请书、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2/3以上参评成员(且其中至少有1名专家委员通过)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合格的依据。
(四)公示。评审通过的拟投资企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许昌英才网等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决策。公示无异议后,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对拟投资企业作最终决定,形成书面报告。
(六)实施。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办理股权投资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投入资金进行后续监管。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股权基金主要采用参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入股。
第十一条 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股权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新创业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5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二条 股权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股权基金参股的企业运营稳定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破产清算退出等。
第十四条 参股资金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参与企业分配,所得收益由基金收回。
第十五条 参股企业应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股权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企业其他股东不先于股权基金退出。
(三)参股企业未按章程规定使用股权基金投入资金的,股权基金有权退出。
第十六条 参股企业自股权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股权基金的参股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股权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股权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股权基金参股股权按上述确定的转让价格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七条 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机构不干预创新创业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股权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季度末向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报送股权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投资企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