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9日
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许昌市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并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由市级救助基金给予救助。
第三条成立由市财政、公安、卫生计生、农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审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市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四条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市级一次性困难救助有关政策,并对本级及下级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审查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做好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筹集
第五条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来源于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其主要包括:
(一)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五)市级拍卖的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款;
(六)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七)社会捐款;
(八)其他资金。
第三章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条件及标准第六条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亲属可提出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实际赔偿的;
(四)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五)受害人因住院产生大额治疗费(大额治疗费以50万元为低限)致家庭陷入困境,且得不到赔偿或少量赔偿(以低于总费额30%)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三)在民事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四)生活困难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所导致的;
(五)社会救助措施使受害人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七条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分以下情况给予救助:
(一)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且该受害人在家庭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因其不能创造财富,使家庭其他成员生活陷入困境,导致特殊困难的,一次性救助3万元;
(二)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但因该事故确实使受害人家庭陷入困难的,救助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以5万元为基数乘以百分比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伤残等级百分比的确定从第十级(10%)到第一级(100%),每级相差10%,逐级递增;
(三)受害人因住院产生大额治疗费致家庭陷入困境,且得不到赔偿或只得到少量赔偿的,一次性救助总医疗费额的1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四)如遇特殊情况,由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八条受害人属独生子女或军、警及烈士直系亲属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在第七条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二十。
第四章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及审核、办理流程
第九条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和受害人基本资料;
(二)受害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亲属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口薄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受害人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资料;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或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复印件等并加盖公章,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受害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或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对受害人家庭生活状况的初审证明;
(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八)军、警直系亲属由军、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九)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是独生子女证明;
(十)受害人为烈士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一)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受害人或亲属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走访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对不符合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相关材料进一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标准,将救助费用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第五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的资金应当存放于资质优良的商业银行,且不得用于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方式,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收到缴纳、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当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资产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后,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派人调查申请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进展情况,若交通事故肇事方对受害方做出赔偿,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已拨付的一次性困难救助的资金应当予以追回,并及时上缴基金管理部门。
第六章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提供不真实资料,骗取社会救助基金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对违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申请并进行拨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困难,是指受害方家庭主要成员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治疗费用巨大,且肇事机动车方经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承担赔偿责任,给受害方家庭造成家庭陷入特殊困境。
第二十二条对于市管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给予受害人死亡、伤残的救助,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的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具体管理办法。一次性困难救助应当使用市、县级自行筹集的资金,不得使用省级划拨的救助基金。
一次性困难救助应当由救助基金管理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给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许政办〔2011〕44号)同时废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追偿、核销等办法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