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2日
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确保管护责任落到实处、工程效益长久发挥,在全面贯彻《农田水利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落实,工程运行状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我市深化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市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四)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此后新建的农田水利工程照此执行。主要包括:
——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农田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五)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农田水利工程产权。
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总体按以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或组建的专业管理单位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国家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
明晰产权是深化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明晰产权要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县级水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等部门参与完成。首先各部门要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各自管辖的农田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六)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七)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及运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八)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不同工程类型,都有各自的工程特性和运行管理要求,各地要针对不同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各地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务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务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以及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九)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型的农田水利工程分别制定管理考核和维修养护办法,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工程管护情况,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进入良性运行轨道;要强化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进度安排
(十)改革总体进度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用3年时间(2018年底前)完成,年度任务总体安排为:
2016年:完成县(市、区)深化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县为单位完成各类农田水利工程分类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
2017年: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以县为单位完成落实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以县为单位完成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2018年:全面完成各类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扫尾工作。县级财政、水务等部门完成深化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市级财政、水务等部门核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许昌市深化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市水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供电公司负责对全市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要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级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改革指导意见和省、市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任务、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落实相应责任。
(十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市级水务、财政部门以县级为单元对改革情况进行考核;县级水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十三)试点先行,分类推进。2016年下半年各县(市、区)要完成试点乡镇的验收和经验的总结工作,实现“以点带面”、“以点促面”,推进全市深化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