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611-0033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6-11-25 16:0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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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6]83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22日

    许昌市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生产矿井力争实现“零死亡”,持续保持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工作重点

    重点灾害:瓦斯、水害;重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及高瓦斯煤矿、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煤矿、兼并重组煤矿。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安全准入。

    1.严格限制开采区域。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得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米;新建突出矿井第一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米,生产矿井延深水平不得超过1200米。煤层瓦斯测算压力达到3兆帕及以上的(通过地面钻井预抽能降至3兆帕以下的除外),经评估论证,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地表水、强含水层和老空水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等均要列为禁采区域,不得进行新井建设或改扩建;现有生产煤矿已进入上述区域的要进行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对一时难以治理的区域,要划定为禁采区,不得进行开采。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2.严格安全准入和许可。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新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和对已第二次延期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仍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要移交有关部门暂扣或(吊)注销。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3.严格工艺技术及设备准入。新建、扩建项目要实行机械化开采,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设施、设备、器材等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支护形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生产企业要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电缆、胶带等安全入井关,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由有资质的机构对主要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老旧设备,严禁超期服役、带病运转。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4.严格人员准入。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防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副矿长,并经安全考核合格,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在辖区内担任矿长期间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终身不得再次担任矿长。配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和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专门的防突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二)强化治本攻坚,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1.深入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和《河南省煤管办、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煤联〔2016〕33号)精神,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加强对瓦斯、水害、火灾及提升运输等方面的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一般事故。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2.切实开展煤矿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查明企业及矿井所有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等基本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并对矿井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查明水害致灾因素,包括老窑、采空区、溶洞、流沙、灰岩等地下水存在的位置、范围、可能的水量等情况,河流、水库等地表水以及地表裂缝可能导水情况等,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查明矿区存在明火或自然发火可能的位置、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制定防灭火措施。开展矿区范围内断层、裂隙、褶曲和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普查工作,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特别要查清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煤矿原老空区积水、积气及火区等情况,建立煤矿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

    3.深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照规程对标管理,突出落实规程新变化的条款,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认真开展“学规程、抓整改、促落实、保安全”活动,将规程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现场、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做到对标整改、对标执行、对标落实。提升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指导能力和监管执法能力,做到依法治安、严格监管。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三)优化煤矿系统,精减井下作业人员。

    1.加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力度,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省骨干煤矿采煤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兼并重组煤矿达到60%以上;省骨干煤矿掘进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兼并重组煤矿达到70%以上。推动大中型矿井积极应用综采工作面可视化、智能化控制技术,加快无人开采、无人操作、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技术应用和推广;推动中小型矿井机械化升级改造,年生产能力(或核定能力)60万吨及以下矿井只允许1个采煤工作面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大力推进综掘技术应用和柔性复合支护形式应用,提高安全掘进速度,增强安全支护效能。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2.优化生产布局,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引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减人措施,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科学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有效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科学定员,合理生产,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要将单班入井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严格控制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数,正常生产煤矿原则上应在一个水平组织生产,同时生产的水平不超过2个。推广“一井一面”等集约化生产模式,尽可能减少生产水平的采区数量,减少生产环节;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控制在1∶2以内,一个采(盘)区的单班作业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综采工作面作业范围内(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单班各类作业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综掘工作面作业范围内(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单班各类作业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凡采掘失调、抽掘采失调、安全设施及治理工程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四)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安全基础水平。

    1.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豫政〔2016〕10号),用3年左右时间,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标准,关闭淘汰下列矿井:资源枯竭、不符合环保政策的矿井,剩余服务年限或剩余可采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矿井,采用国家禁止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或安全生产不合格的矿井,资源赋存条件差、违法违规生产或建设的矿井,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规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瓦斯矿井,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承担社会责任、恶意欠交税金和社会保障金的矿井以及其他国家明令关闭退出的矿井。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产煤县(市),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

    2.引导煤矿企业退出。运用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以下煤矿企业退出: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等严重灾害隐患,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产煤县(市),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

    3.分类处置兼并重组煤矿。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资源禀赋条件好、安全生产有保障、恢复生产有效益的兼并重组煤矿,可在安全生产验收合格并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后保留并恢复生产;对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灾害威胁较重的兼并重组煤矿,由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开采成本过高或严重亏损的,经兼并重组双方协商后,实施关闭退出。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产煤县(市),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

    (五)完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煤矿安全预防管理体系。

    1.探索建立安全预防管理体系。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事故应急救援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三位一体的安全预防管理体系。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系统,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要及时向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双报告,接受政府和职工监督;不断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现场管理,实现动态达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重点监控、监督检查等制度,确保重大隐患整改到位;对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的矿井,依法停产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引导企业退出。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2.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开发构建煤矿基础数据库、隐患排查治理、地方监管执法、国家监察执法情况四位一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及监管监察工作的信息化。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六)严格监管监察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扎实开展监管执法。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确保煤矿安全。

    责任单位: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2.严厉打击“五假五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技改整合矿井利用已封闭老系统非法生产等行为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市国土资源局。

    3.强化停产停建煤矿监管。对停产停建的煤矿,督促有关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可实施地面远程监控。对已进入关闭程序仍未关闭的煤矿,当地政府和煤炭企业要一律停止供电、供风和排水,并派人看死盯牢直至按照关闭标准关闭到位。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严禁复工复产前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维修、扩修及生产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市发展改革委。

    4.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发生较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重大隐患不整改、超能力生产等煤矿企业“黑名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的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产煤县(市)。

    (七)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1.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建立遏制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遏制较大事故责任不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重大隐患的,要参照事故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采取通报、约谈、警告等惩戒措施;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所在集团公司发函建议,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产煤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2.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通报、警示、约谈和督办四项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和经济手段,严格查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查明事故原因,深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堵塞安全生产工作漏洞。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要撤销矿长职务;对重大灾害超前治理不到位和重大隐患不整改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市公安局,产煤县(市)。

    (八)完善应急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员工岗位应急培训,提高全员应急处置能力;赋予从业人员紧急避险权,井下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落实班组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工、调度员发现突出预兆、瓦斯超限、透水预兆、极端天气等紧急情况时,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的职责;对石门揭煤、排放瓦斯、火区封闭等危险程度高的关键作业,要制定完备的安全措施和处置方案,撤离无关人员;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发现极端天气影响本矿安全生产时要及时撤人,发现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要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产煤县(市),省骨干煤炭企业、神火集团。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建立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工作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发生。

    (二)明确专人,报送信息。各产煤县(市)和省骨干煤矿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于每月2日前将《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工作信息统计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办)。

    (三)及时总结,认真分析。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发现、总结有关地方和企业在遏制煤矿较大事故方面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和情况交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善于运用正反典型案例,持续推动相关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遏制煤矿较大事故工作信息统计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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