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6]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3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文广新局 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为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规模,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体系,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许昌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四)制定购买目录。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要根据豫政办〔2016〕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情况,制定面向全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购买目录,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五)完善购买机制。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跟踪监管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七)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要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承接主体要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八)强化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中,要侧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
三、购买程序
1.编报购买项目。购买主体结合工作实际,一般在当年10月份编制下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下年部门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2.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通过网站、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内容、范围和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及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3.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将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4.科学检查验收。购买主体作为服务的购买方负责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共同开展,各项检查结果须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和结算的必要凭证。
5.及时动态调整。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施和社会反馈等情况,制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周期。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部门负责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公开经批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财务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二)培育承接主体。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加强培训、指导,支持其全面了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内容、理清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和经营思路。建立健全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通过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三)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承接主体出现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资格。逐步建立诚信评价体系,规范购买体系,提高各个环节参与者的积极性、诚信度,营造良性竞争氛围。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附 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征集、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传习所)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