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许昌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通过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可申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
(二)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审批权限: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80万元以内的,由市财政局依法审批。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8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需报经采购单位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依法审批。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长同意后依法审批。
第五条审批程序:
(一)8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正常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具体审批程序:
1.限额以下(即1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不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成立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办公室(财务)、业务科室、监察室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较大金额项目的询价,具体金额标准由单位集体研究确定。
2.限额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即10万元—8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项目和预算资金上限。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计划申报,由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确认采购预算项目。根据项目情况,依法依规审批相应的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编号后,采购单位凭批复的《许昌市市直政府采购申报表》,实施采购实务操作。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二)8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审批程序:
1.采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经集体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和理由依据后,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当在许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专家论证意见及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市财政局初审。
2.市财政局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的原则,对采购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
3.采购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采购单位将相关审批材料抄送市监察局后,依法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六条非政府部门审批程序。党群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申报非公开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事项,应先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比照政府部门非公开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报常务副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市长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经市级以上国家保密部门认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采购单位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八条采购单位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违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