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7年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02-0022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2-08 11:0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7年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
  • 文 号 :许政办[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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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7年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许昌市2017年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和《许昌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3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3日

    许昌市2017年持续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认真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要求,依据《许昌市蓝天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许政〔2014〕2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1 2 7 1”方案等规定,为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终期考核目标,大幅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全民、依法、科学治理大气污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责任追究、网格监管、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目标考核六项制度,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扬尘污染管控、污染天气管控等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持续落实扬尘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禁燃烟花爆竹、污染天气管控等攻坚措施。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大气污染治理,一手抓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确保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终期考核目标,大幅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2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07天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1.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

    (l)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加强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堆场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各类扬尘防治要求,突出夜间施工和土石方作业监管。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对未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对拒不整改、擅自施工的,依法顶格处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水务局、公路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制度。根据《许昌市大气环境污染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许政办〔2016〕22号)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将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市交通局、水务局、公路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开展城乡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即日起至3月底,开展城乡垃圾清理专项行动,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强化城乡结合部工作,进行垃圾清理、道路清扫等工作,杜绝垃圾乱排乱放、道路扬尘严重等问题出现。通过大面积、大范围的城乡垃圾清理专项行动,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础。4月份以后,转为常态化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提升扬尘污染监控水平。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地城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和商砼企业、预拌砂浆企业,要在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严格运输扬尘管控。新购入渣土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密闭车辆。2017年3月15底前,现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密闭改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公安、住建、城管、交通部门在3月底前出台我市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对违法运输车辆依法严格处罚。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提高道路保洁水平。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

    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5月底前,中心城区(许昌县、魏都区、示范区、东城区、开发区)主要道路和主城区外环道路要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县(市)城区主要道路机械化洒水清扫率要达到90%以上。高速公路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保洁方式。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公路局、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落实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各项制度。

    (1)强化网格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许昌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许发〔2016〕6号)要求,全面落实“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切实形成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共同监管、片区责任到人、工作任务具体、信息反馈流畅、奖惩渠道明晰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体系。2017年3月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单元划分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并将清单报市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方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对全市国控、省控、市控、县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燃煤发电、供热机组环保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燃煤发电、供热机组的污染物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生产发电等情况的实时监控,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并及时上报省相关部门没收环保电价所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各地电力、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全面落实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依据《《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根据每月环境质量情况,计算和扣缴空气质量生态朴偿,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扣缴奖励情况每月15日前,通过主要媒体问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建立完善黄标车淘汰长效机制。

    (1)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进行部署,从严查处黄

    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省公安厅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强化在用车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内容,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7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机动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各地机动车治理效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

    5.全面实施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环境污染举报者给予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格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6.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按照省政府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全市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其中禹州市天源热力2台35蒸吨、长葛市恒达热力2台35蒸吨、许昌县飞达纸业1台35蒸吨、魏都区宏伟纸业(蒋李集镇厂区)1台20蒸吨和1台50蒸吨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术、2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全市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其中禹州市一火电2台130蒸吨、长葛市恒达热力2台75蒸吨、许昌县红东方公司2台75蒸吨、开发区瑞达生物2台75蒸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未按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在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6月15日前,在全市电力、水泥熟料、焦化、铁合金、铸造、金属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企业以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9.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按照《许昌市全面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在2016年工作基础上,强力推进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园区建设,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在园区建成前,整改企业不得生产。同时,继续深入排查,发现一个关停一个,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供电公司。

    10.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

    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11.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完成省定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2.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地要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为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

    13.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2017年10月15日前,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供热率。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14.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据各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15.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9月底前,指导全市建成至少2座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各县(市)建成至少1座满足辖区内城市、农村洁净型煤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或仓储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16.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天然气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140号)要求,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密管线分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到2017年年底,全市天然气替代散煤使用量达到400万立方米,完成省定农村居民厨炊使用天然气新增户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7.大力实施“煤改电”工程。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014号)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电价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到2017年年底,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应用10万平方米以上,1万户以上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饮电气化。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改委,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8.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加快我市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发展的通知》(许发改能源〔2015〕341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合理制定热源建设方案,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支持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实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到2017年9月底,全市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9.继续淘汰小燃煤锅炉。各地要依据当地集中供热、供气管道覆盖情况,不断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持续减少燃煤污染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年底,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1.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2.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2017年3月底前。完成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初步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3.开展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7年6月15日前,对有机化工企业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改造,对有组织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储罐呼吸和装卸过程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要对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立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4.强化餐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排查,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2017年4月底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币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食药监局、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25.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位到乡镇(办)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市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确保2017年9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继续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

    26.加快车辆拆解。加快提升全市机动车拆解企业自动化作业水平,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拆解企业设备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报废汽车拆解效率,力争做到即收即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号)、《报废汽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董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等要求,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2017年对移送的黄标车、报废汽车做到即收即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

    27.加强新售车辆环保管理。组织开展对汽车4S店等新机动车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内销售的新车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新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求,自2017年起,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售车辆,一律不予挂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28.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废气排放治理工作,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机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9.开展在用机动车冒黑烟及超标排放治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专项检查,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口;加大机动车路检抽检力度,认真筛查尾气超标车辆,全面开展冒黑烟车及超标排放车辆治理,严厉打击车辆冒黑烟现象,有效遏制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并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重型柴油车监管,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安装,并达到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0.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2017年1月底前,坚决取缔所有黑加油站。2017年2月,对全市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格追究相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责任。同时,继续做好农村地区加油站规范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许昌分公司、中石油许昌销售分公司。

    31.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开展全市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年度内市、县、乡三级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行为,保障国V汽柴油供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质监局,中石化许昌分公司、中石油许昌销售分公司。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天气管控

    32.成立许昌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的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推进、奖惩问责等各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实行每天24小时轮班值守、研判、调度,研判污染天气状况,及时指挥,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冬防措施。

    责任单位:市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3.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市指挥部按照《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许政办〔2016〕80号)和《许昌市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许环委办〔2016〕82号)要求,根据研判分析结果,如预测可能发生轻度以上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即刻下达管控指令,要求各地立即组织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采取必要的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市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4.加强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督查。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依据各地轻度、中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工地清单,及时组织市大气污染攻坚督察办对各地特别是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上风向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生产线。

    责任单位:市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5.精准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省关于错峰生产要求,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铸造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持续做好禁烧禁燃工作

    36.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桔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6%以上。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强化卫星遥感等应用,继续执行焚烧秸秆扣减地方财力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努力实现全市“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37.加强烟花爆竹管控。严格落实《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禁放工作落实到位,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工商局、住建局、民政局、教育局、供销社。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8.强化目标引领。依据全市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2017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月PM10、PM2.5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10、PM2.5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天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实现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9.建成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县级大气监测站点建设,2017年6月15日前,全市县以上监测站全部与省环境监测平台联网,实现辖区内所有县(市、区)监测数据全市实时共享、实时发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0.提升环境质量预警预报能力。2017年6月15日前,建成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具备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1.制定发布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河南省统一要求,制定并发布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同时,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全面完成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依据《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许政〔2014〕27号),逐一对照、确定任务,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谋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专题研究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在本行动方案重点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强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及本地研究情况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落实考核奖惩。按照《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对各地、各有关部门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责任书。对任务完成良好、工作进步明显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及奖励,并在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工作消极被动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地方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政府属地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注重经济激励。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以奖惩双向激励相结合,实施“以奖代补”的绩效模式,综合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结果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努力程度等因素,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激励机制,加快推动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政府要在当地王要媒体上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约成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指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媒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工作,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许昌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和清潩河、颍河、北汝河、双洎河、大浪沟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8个专项工作方案,确保全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圆满完成,努力改善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新理念为引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确保水质达标、治理黑臭水体、保障饮水安全作为攻坚重点,一河一策、精准治污、水陆统筹,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促进森林、湿地、流域、农田、城市五大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地表水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清潩河高村桥断面稳定达到Ⅴ类水,北汝河大陈闸和颍河吴刘闸2个断面达到Ⅲ类水;密切监控上游双洎河新郑市黄甫寨断面来水水质,确保下游水质达标,大浪沟流域水质达到Ⅴ类以上。确保全市北汝河和麦岭地下水井群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清潩河、北汝河、颍河、双洎河、大浪沟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

    2017年,清潩河高村桥断面稳定达到Ⅴ类水,北汝河大陈闸和颍河吴刘闸2个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密切监控上游双洎河新郑市黄甫寨断面来水水质,确保下游水质达标,确保大浪沟流域各断面水质达到Ⅴ类以上,对下游水质不造成影响。

    1.全面排查污染源

    2017年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生活直排等排污口,罗列污水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清单,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整顿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畜牧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县(市、区)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分别于当年6月底前出台本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完成年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监督

    2017年完善所有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设施和监督性监测机制,建立维护覆盖省、市、县各级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在线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每季度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清潩河和大浪沟流域内企业要全因子达到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双洎河流域内企业要全因子达到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7年排放总磷的重点企业全部加装总磷在线监控设施并同省、市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4.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

    2017年完成造纸、焦化、制革、印染等重点污染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5.集中治理产业集聚区污染

    强化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2017年省级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新建和现有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采取深度处理或配套建设尾水湿地的方式提升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科技局、工信委、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6.开展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对列入《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的工程项目,特别是省定30个重点项目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工作台账和定期调度制度,每月通报工作进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机制,确保按期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

    (二)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市区建成区保持水环境优美,水体无排污口、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和建档工作;各县(市、区)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到2017年年底,各县(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实现水体无排污口、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全部完成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城管局配合。

    (三)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环境安全

    2017年底前,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县(市)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步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出市境水质稳定达标。

    根据省政府对全省城市、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的批复要求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区划分,结合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等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评估和环境监管体系,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市南水北调办、水务局,环保局、畜牧局、工信委等部门配合。

    (四)减少农村农业面源污染

    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置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77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各县(市、区)应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制定分年度整治计划,待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后,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务局、环保局。

    2.防止畜禽养殖污染

    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2017年,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密集区建设养殖小区,实施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水体排放的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3.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

    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即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治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的污染。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五)预防发生水污染事件

    各县(市、区)要确定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风险源清单,开展环境和监控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相应措施。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研判水环境风险水平,化解水环境隐患。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工信委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及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切实落实2017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中的确定任务、措施等。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牵头、参与单位,每季度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抄送本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台账,定期调度、定期分析、定期通报,确保任务和时间按节点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适应水污染防治任务需要。重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三)强化督政问责

    市直各牵头部门要依据本方案和《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2017年度专项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未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主动信息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大力宣传许昌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系列文件和《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正反典型报道,剖析河流污染背后的深层次因素,促进碧水工程有力推进。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要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实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附件: 1.地表水断面水质目标表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3.地下水监测点位清单4.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河南段总干渠(许昌段)两侧保护区排污单位关闭搬迁清单.pdf

    附件: 5.2017年省定重点工程项目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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