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许昌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许昌市清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7—2019年)》、《许昌市颍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7—2019年)》、《许昌市北汝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7—2019年)》、《许昌市双洎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7—2019年)》、《许昌市大浪沟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7—2019年)》、《许昌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9年)》、《许昌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许昌辖区)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7—2019年)》、《许昌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3日
许昌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关于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的要求,推进《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碧水工程》)实施,确保我市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防范水污染事故发生。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制定许昌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
第二条 许昌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坚持“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工合作、权责明晰”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为主线,以统一监测体系、统一水量调配、统一信息共享为基础,以统一规范治理和统一环境监管为重点,以统一应急预警和统一联动执法为手段,以加强督导、定期会商、完善督查评估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加强公众监督为保障,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在做好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七统一”的工作制度,打破行政区界限,形成治水合力,预防和解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全部行政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五条 统一监测体系。
建立监测管理体系。市环保局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制定下发的跨界水体水质监测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建立跨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体系,积极推进跨界断面的联合监测机制的实施。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共同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实现环保和水利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的统筹衔接。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地表水监测断面考核相关要求,统筹水质监测点位和水文监测站点的位置设置,优化我市跨市、跨县界监测断面位置,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的同步监测,严密监控河流跨界断面的水质和水量,分清上下游左右岸的治污责任。
加强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市环保局负责完善并统一全市的常规性和应急性水质监测制度;各地方政府负责加快实施流域内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
第六条 统一水量调配。
保障环境生态流量。市水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加大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力度,着力改善主要河流的环境流量,优先保证颍河、北汝河、清潩河、双洎河、大浪沟等河流的环境流量。
统筹水量调度。市水务局负责研究制定主要河流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加强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间。
第七条 统一信息共享。
构建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许昌市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内水质监测信息、污染源监管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污染事故信息、水污染治理技术信息、相关政策信息等的跨界多部门互送共享。
第八条 统一规范治理。
统筹区域污染治理。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水务局配合制定区域内食品、造纸、化工、医药、皮革、发制品等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方案,各级政府以《碧水工程行动计划》为统领,逐步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造纸、皮革等重污染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委、市环保局配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市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负责督促实施,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流域水环境污染风险。
狠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畜牧局负责指导各地科学合理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合理调整优化辖区内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
深化跨界重点河流污染整治。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和市住建局加强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贯彻落实“上下游联动治污”原则,加强对清潩河、颍河、北汝河、双洎河、大浪沟等跨界河流及其支流的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对主要污染河段实施控源减污、节水及再生水利用、生态净化与修复、增加环境流量等措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九条 统一环境监管。
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门槛,加大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以及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监管力度,确保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组织建设项目环评会商。市环保局组织建立环评会商制度,对可能造成流域跨界河流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用水、排水等规划项目实施环评会商,加强跨界河流相邻地区之间的规划项目环评审批、实施等方面的信息通报,限批或禁批食品、造纸、化工、医药、皮革等严重影响流域水环境质量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拟建项目。
深化水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各地方政府推动跨界河流上下游的水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加强对水生态补偿资金的多部门协同管理,加大水生态补偿的奖惩力度。
第十条 统一应急预警。
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各地方政府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预警预报程序、应急处置和保障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学习交流,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控应急演练,提高对跨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与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预警体系构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各地方政府配合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我市综合应急指挥体系,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出现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完善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处理程序。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各地方政府配合建立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联合检查、联合处理、联合督察督办机制。上游市县要及时向下游市县政府通报水污染应急事件,并告知下游市县做好预防。跨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依法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共同协调处理。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统一联动执法。
推进联合执法。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应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突出水污染问题的解决。
加强联合督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流域水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和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综合发挥监督、预警、警告、查处等功能;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情况,共同组成现场检查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督导,定期会商。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协调解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达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议定工作计划、任务。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流域内水环境治理情况,落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如遇流域重大或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完善督查评估制度。
各地方政府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统筹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协同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与其他市、县协调开展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对联防联控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市(县)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
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内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力支持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调整、基础建设、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流域内突出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问题。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加强公众监督。
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动员和邀请公众参与重要的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跨界水污染事件调查。定期公布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同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水污染联防联控方面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许昌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许昌市各级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等2项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许昌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实施《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许昌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12项指标。
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考核奖惩采用评分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总分值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3位的市直相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附后,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意见》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企业,并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或企业,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7月1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31日前报市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采用一月一排名通报,一季度一总结,半年一公布,一年度一考核。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后2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通报;对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后2位的县(市、区)进行公开约谈;对年度内累计6次排名后2位的县(市、区),及水环境污染严重、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县(市、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同时暂停该地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直相关部门,由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意见》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许昌市清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清潩河流域涉及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鄢陵县、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其水环境质量的提升对提高相关县(市、区)的环境质量至关重要。为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地表水水质稳定达到省、市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任务和要求,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水质主导、精准治污、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问题导向,通过综合防治、系统治理,以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污染源为治理重点,建立流域上下游联防联控和水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闸坝联合调度,防止汛期污染源集中下泄、保障枯水期河流环境流量,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7年,清潩河流域各控制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V类比例总体达到75%。
2018年,清潩河流域各控制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V类比例总体达到80%;清潩河高村桥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V类。
2019年,清潩河流域各控制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V类比例总体达到85%以上;清潩河高村桥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V类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污染源排查力度
1.全面排查污染源。2017年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生活直排等排污口,罗列污水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清单,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整顿治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畜牧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分别于当年6月底前出台本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完成年度淘汰任务。中心城区内现有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制定退出方案,分年度完成退出城市建成区任务。(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监督。2017年完善所有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设施和监督性监测机制,建立维护覆盖省、市、县各级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在线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每季度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流域内企业要全因子达到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7年屠宰、电镀、化肥、医药等排放总磷的重点企业全部加装总磷在线监控设施并同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4.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整治造纸、印染、毛皮制革、农副食品加工、化工、有色金属、金属表面处理、发制品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落实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完成清潩河流域造纸、制革、印染等重点污染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流域内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落实专项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5.集中治理产业集聚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2017年,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建设有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产业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工业废水全部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其他现有企业工业废水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逐步退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现有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提升排放标准,采取深度处理或配套建设尾水湿地的方式,确保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V类以上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科技局、工信委、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6.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清潩河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规模10万吨/天。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治污效能,采取深度处理或配套建设尾水湿地的方式,出水全部达到地表水V类以上标准。加强环境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加装总磷监控设施并同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7.完善管网建设。落实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任务,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增污水收集管网100公里。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2017年,许昌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8.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善,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新增再生水利用规模5万吨/天。(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交通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9.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鼓励县(市、区)共建共享污泥处置设施,增加污泥处理规模250吨/天。(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四)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0.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2017年,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依法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散养密集区建设养殖小区,实施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水体排放的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11.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即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治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的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大型灌区内,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12.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处置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流域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13.控制用水总量。统筹调度流域内用水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到2018年,建立市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14.提高用水效率。强化用水效率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设,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对其主要用水设备、主要生产工艺用水量、全部水消耗情况、水循环利用率、用水效率等内容进行监控管理。2018年,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15.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清潩河、灞陵河、饮马河枯水期环境流量。(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六)重视环境风险防范
16.加强跨界水体环境风险防控。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涉水污染源治理和监管。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和救援队伍建设,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纠纷及突发水污染事件,严格防范跨界水环境污染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四、攻坚重点
以保护“好水”、治理“差水”为重点,按照“一河一策”的基本思路,针对劣Ⅴ类水体、一般水体分别提出攻坚措施,实现差异化治污、精细化管理。清潩河流域共划分8个为水污染防治攻坚河段,攻坚河段包括2个劣V类水体水质改善河段(清潩河增福湖—英刘闸段、小洪河长葛段),6个水体水质提升河段(石梁河禹州段、石梁河长葛段、清潩河英刘闸-关庄闸段、灞陵河经开区-许昌县段、清潩河马岗闸—107国道桥段、运粮河全段)。
(一)改善劣V类水体水质攻坚重点
1.清潩河增福湖-英刘闸段
实施引黄入长济许工程,保证清潩河生态流量;开展清潩河长葛市区河道综合整治、城区排污口截流、雨污分流和配套管网建设;关闭城区自备井;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
责任单位:长葛市人民政府。
2.小洪河长葛段
实施小洪河长葛段河道开挖及清淤疏浚、生态护岸建设等工程;长葛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扩建2万吨/天,配套建设尾水处理人工湿地,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标准。
2017年,小洪河长葛段水质稳定达到Ⅴ类。
责任单位:长葛市人民政府。
(二)提升水体水质攻坚重点
1.石梁河禹州段
实施石梁河人工湿地工程;保障河道生态流量。
2017年,石梁河山货桥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V类。
责任单位:禹州市人民政府。
2.石梁河长葛段
开展石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生态拦截与河道脱氮工程;保障河道生态流量。
2017年,石梁河三张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V类。
责任单位:长葛市人民政府。
3.清潩河英刘闸—关庄闸段
实施清潩河关庄闸上游河道综合整治,长葛市污水净化公司及配套尾水处理湿地(杜村寺人工湿地)稳定达标排放。
2017年,清潩河禄马桥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Ⅴ类;2018年,禄马桥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V类。
责任单位:长葛市人民政府。
4.灞陵河经开区—许昌县段
在11km河段实施生态驳岸、生态滤坝、水生植物等工程。
2017年,灞陵河大石桥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V类。
责任单位: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许昌县人民政府。
5.清潩河东城区马岗闸—107国道桥段
稳定运行橡胶二坝人工砾石床工程;2017年,完成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三期工程4万吨/天,确保出水水质主要污染物达到地表水V类以上标准。
2017年,清潩河东城区107国道桥水质稳定达到IV类。
责任单位:东城区管委会。
6.运粮河全段
实施铁西区污水管网提升改造;铁西区雨水管网提升改造及初期雨水截污处理工程;铁西区沿河14个自然村雨污水改造工程。
2017年,运粮河全段水质稳定达到V类以上;运粮河许由路桥断面达到IV类。
责任单位:魏都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地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环保、发改、财政、住建、水务、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二)加强各项保障
流域内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优惠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做好运营资金保障,确保已建成城镇、乡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稳定运行;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固定人员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严格奖惩问责
市政府对流域内各地政府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逐个河段、逐个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施奖惩问责。
许昌市颍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颍河流域涉及禹州市、许昌县、襄城县,其水环境质量的提升对提高相关县(市、区)的环境质量至关重要。为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地表水水质稳定达到省、市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任务和要求,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水质主导、精准治污、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问题导向,通过综合防治、系统治理,以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污染源为治理重点,建立流域上下游联防联控和水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闸坝联合调度,防止汛期污染源集中下泄、保障枯水期河流环境流量,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7至2019年,颍河水质全面保持Ⅲ类以上,吴刘闸保持生态流量。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污染源排查力度
1.全面排查污染源。2017年对颍河流域内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生活直排等排污口和河道网箱养鱼、家禽养殖等污染源清单,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整顿治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畜牧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禹州市、许昌县和襄城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上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2.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监督。2017年完善监管所有涉水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机制,建立和维护覆盖省、市、县各级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时通过环保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每季度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2017年起,颍河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3.专项整治重点污染源。根据重点污染行业排查结果及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流域内各县(市)政府负责2017年完成有关企业专项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4.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新建和现有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配套建设尾水湿地,对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处理,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务局、科技局、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治污效能,采取深度处理或配套建设尾水湿地的方式,出水全部达到地表水V类以上标准。加强环境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加装总磷监控设施并同省、市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前,沿河颍阳镇、颍桥回族镇等重点镇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6.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及污泥处置。落实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情况,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实现污泥安全处置。(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7.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善,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交通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四)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8.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2017年,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依法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散养密集区建设养殖小区,实施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水体排放的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9.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即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治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的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大型灌区内,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10.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处置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流域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11.控制用水总量。统筹调度流域内用水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12.提高用水效率。强化用水效率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设,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对其主要用水设备、主要生产工艺用水量、全部水消耗情况、水循环利用率、用水效率等内容进行监控管理。2018年,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13.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颍河枯水期环境流量。(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六)重视环境风险防范
14.加强跨界水体环境风险防控。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涉水污染源治理和监管。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和救援队伍建设,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纠纷及突发水污染事件,严格防范跨界水环境污染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水务局等等部门参与)
四、攻坚重点
以保护“好水”、治理“差水”为重点,按照“一河一策”的基本思路,针对优良水体、Ⅴ类水体分别提出攻坚措施,实现差异化治污、精细化管理。颍河流域4个水污染防治攻坚河段,包括1个优良水体保护河段,3个V类水体水质提升河段。
(一)保护优良水体攻坚重点
1.颍河(白沙水库至橡胶一坝)段
积极推进颍河河道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开展面源治理和颍河沿线畜禽养殖业整治,做好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保护工作,提升河流生态建设水平,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2017年,颍河橡胶一坝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II类。
责任单位:禹州市人民政府。
(二)提升水体水质攻坚重点
1.颍河(橡胶一坝至化庄桥)
进一步加大河道监管力度,取缔违法排污口;建设污水处理厂配套尾水处理人工湿地,确保下游水质达到III类。
2017年,颍河化庄桥水质稳定达到III类。
责任单位:禹州市人民政府。
2.颍河(许昌县泉店煤矿汇水口附近)
开展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排污企业全面达标提升工作,颍河汇水支流水质保持良好。
2017年,许昌县泉店煤矿汇水口稳定达到III类。
责任单位:许昌县人民政府。
3.颍河(泉店煤矿汇水口至化行闸)
加大沿河村庄排污口截流力度,建设颍阳镇和颍桥回族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取缔沿河畜禽养殖户和网箱养鱼。
2017年,颍河化行闸水质稳定达到III类。
责任单位:襄城县、许昌县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地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环保、发改、财政、住建、水务、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二)加强各项保障
流域内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优惠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做好运营资金保障,确保已建成城镇、乡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稳定运行;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固定人员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严格奖惩问责
市政府对流域内各地政府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逐个河段、逐个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施奖惩问责。
1.颍河流域现有重点污水处理厂清单2.颍河流域国家、省控重点企业清单3.颍河流域重点工程项目清单4.颍河流域地表水水质目标清单.pdf
许昌市北汝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北汝河是我市地表饮用水源地,涉及禹州市、襄城县等行政区域,历年来该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高度关注,其水环境质量稳定达到优良水体对于保障市区饮用水安全至关重要。为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地表水水质稳定达到省、市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任务和要求,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水质主导、精准治污、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问题导向,通过综合防治、系统治理,以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污染源为治理重点,建立流域上下游联防联控和水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闸坝联合调度,防止汛期污染源集中下泄、保障枯水期河流环境流量,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北汝河大陈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汇水支流马皇河高桥断面等达到控制目标,颍汝干渠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改善提升湛河支流水质。
2018年,北汝河大陈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汇水支流马皇河高桥断面等达到控制目标,颍汝干渠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湛河支流消除劣V类水体。
2019年,北汝河大陈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汇水支流马皇河高桥断面等达到或优于Ⅲ类,颍汝干渠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湛河支流稳定达到V类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污染源排查力度
1.全面排查污染源。2017年对禹州市、襄城县境内柳河、湛河支流、马皇河、蓝河、肖河等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生活直排等排污口,罗列污水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清单,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整顿治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畜牧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禹州市、襄城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禹州市、襄城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2.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监督。2017年完善监管所有涉水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机制,建立和维护覆盖省、市、县各级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时通过环保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每季度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2017年起,北汝河、颍汝干渠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3.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根据重点污染行业排查结果及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治理方案,襄城县政府负责2017年完成焦化园区有关企业落实专项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4.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2017年,加快焦化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完成续建污水处理规模1.5万吨/天工程。焦化园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园区污水处理厂安装COD、氨氮、总磷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新建和现有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配套建设尾水湿地,对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深度处理,并加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务局、科技局、工信委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5.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及污泥处置。落实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情况,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增污水收集管网25公里。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实现污泥安全处置。(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6.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善,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四)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2017年,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密集区建设养殖小区,实施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杜绝零、散、乱的养殖现象,养殖小区外禁止畜禽养殖。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水体排放的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8.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即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治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的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大型灌区内,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9.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处置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流域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10.控制用水总量。统筹调度流域内用水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11.提高用水效率。强化用水效率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设,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对其主要用水设备、主要生产工艺用水量、全部水消耗情况、水循环利用率、用水效率等内容进行监控管理。2018年,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12.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颍汝干渠调水流量。(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13.加强跨界水体环境风险防控。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涉水污染源治理和监管。以北汝河上游、湛河支流水体为重点,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和救援队伍建设,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纠纷及突发水污染事件,严格防范跨界水环境污染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四、攻坚重点
以保护“好水”、治理“差水”为重点,按照“一河一策”的基本思路,针对优良水体、劣Ⅴ类水体、跨境水体分别提出攻坚措施,实现差异化治污、精细化管理。北汝河流域设置4个水污染防治攻坚河段,包括2个劣V类水体水质改善河段(湛河支流段、柳河段)和2个水体风险防控河段(北汝河鲁渡上游和北汝河支流肖河、蓝河、马皇河等)。
(一)改善劣V类水体水质攻坚重点
1.湛河支流段
加快推进襄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续建污水处理能力1.5万吨/天和配套25公里管网建设。完成十三矿污水排放及处置工程建设,污水截流至污水处理厂。开展襄城县焦化园区污水治理工程,推进垃圾河清理整治、河流控源截污、河道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提升河流生态建设水平,促进园区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
2018年,湛河支流襄城县与叶县交界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Ⅴ类。
责任单位:襄城县人民政府。
2.柳河段
加快推进柳河沿线河道整治,实施污水口截流,并完善相关污水管网收集系统。
2017年,柳河黄柳桥水质稳定达到Ⅲ类。
责任单位:襄城县人民政府。
(二)跨境水体风险防控攻坚重点
加强北汝河鲁渡断面水质监测,监督、督促上游平顶山地区做好水质保护工作。2017年,取缔十三矿入北汝河排水口。
2017年,北汝河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以上。
责任单位:襄城县人民政府。
(三)北汝河支流水体风险防控攻坚重点
肖河、蓝河、马皇河等向北汝河汇水的支流加强沿线工业、农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控,实施排污口截流,确保汇水水质逐年提升。
2017年,马皇河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以上,肖河、蓝河水质达到Ⅳ类标准。
2019年,肖河、蓝河、马皇河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以上。
责任单位:禹州市、襄城县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地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环保、发改、财政、住建、水务、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重点在北汝河郏县-襄城县跨市界、湛河支流襄城县-叶县跨市界河流上下游建立联防联控和协作应急处置机制,强化治污合力。
(二)加强各项保障
流域内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优惠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做好运营资金保障,确保已建成城镇、乡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稳定运行;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固定人员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严格奖惩问责
市政府对流域内各地政府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逐个河段、逐个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施奖惩问责。
1.北汝河流域现有重点污水处理厂清单2.北汝河流域国家、省、市控重点企业清单3.北汝河流域重点工程项目清单4.北汝河流域地表水水质目标清单.pdf
许昌市双洎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双洎河流域涉及长葛市官亭乡、老城镇、大周镇、董村镇、古桥乡、南席镇、鄢陵县彭店乡、马坊乡等8个乡镇,为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地表水水质稳定达到省、市确定的水质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任务和要求,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水质主导、精准治污、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问题导向,通过综合防治、系统治理,以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污染源为治理重点,建立流域上下游联防联控和水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闸坝联合调度,防止汛期污染源集中下泄、保障枯水期河流环境流量,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双洎河流域做好跨境水体风险防控,监督上游双洎河新郑市黄甫寨断面、梅河航空港区老庄尚村断面来水水质,双洎河佛耳岗水库、董村镇张湾村断面达到Ⅴ类。
2018年,小梅河支流水质达到Ⅴ类;双洎河鄢陵县马坊北姚家村断面水质达到Ⅳ类,具备向引黄调蓄湖补水条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污染源排查力度
1.全面排查污染源。2017年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生活直排等排污口,罗列污水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清单,于2017年底前完成整顿治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畜牧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长葛市、鄢陵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长葛市、鄢陵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分别于当年6月底前出台本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监督。2017年完善所有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设施和监督性监测机制,建立维护覆盖省、市、县各级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在线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每季度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流域内企业要全因子达到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7年屠宰、金属表面处理、化肥、医药等排放总磷的重点企业全部加装总磷在线监控设施并同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4.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整治造纸、印染、毛皮制革、农副食品加工、化工、有色金属、金属表面处理、发制品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落实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完成流域内排放重金属重点污染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流域内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落实专项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5.集中治理产业集聚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2017年,大周产业集聚区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完成长葛市大周鑫辉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4万吨/日项目。新建和现有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提升排放标准,采取深度处理或配套建设尾水湿地的方式,确保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V类以上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科技局、工信委、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6.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治污效能,采取深度处理或配套建设尾水湿地的方式,出水全部达到地表水V类以上标准。加强环境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加装总磷监控设施并同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7.完善管网建设。落实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任务,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8.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善,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交通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9.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鼓励县(市、区)共建共享污泥处置设施。(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四)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0.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2017年,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依法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散养密集区建设养殖小区,实施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水体排放的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11.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即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治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的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大型灌区内,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12.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处置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流域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13.控制用水总量。统筹调度流域内用水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14.提高用水效率。强化用水效率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设,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对其主要用水设备、主要生产工艺用水量、全部水消耗情况、水循环利用率、用水效率等内容进行监控管理。2018年,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15.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六)重视环境风险防范
16.加强跨界水体环境风险防控。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涉水污染源治理和监管。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密切关注上游双洎河新郑黄甫寨、梅河航空港区老庄尚村来水水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和救援队伍建设,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纠纷及突发水污染事件,严格防范跨界水环境污染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四、攻坚重点
以保护“好水”、治理“差水”为重点,按照“一河一策”的基本思路,针对跨境水体、劣Ⅴ类水体分别提出攻坚措施,实现差异化治污、精细化管理。双洎河流域攻坚河段包括2个风险防控重点河段(梅河、双洎河佛耳岗水库),1个水质改善河段(小梅河),1个水质提升河段(马坊北姚家以上河段)。
(一)风险防控重点河段(梅河、双洎河佛耳岗水库)
1.梅河
加强梅河大周老庄尚村断面水质监测,监督上游航空港区来水水质,防范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长葛市人民政府。
2.双洎河佛耳岗水库
加强双洎河佛耳岗水库水质监测,监督上游新郑市来水水质,防范环境风险。2017年,完成建设长葛境内孟连至下游佛耳岗水库泄洪闸6公里河道水质改善有关项目。
2017年,双洎河董村镇张湾村水质稳定达到V类。
责任单位:长葛市人民政府。
(二)改善水质攻坚重点(小梅河)
2017年,完成小梅河排污口截流,修建相关污水管网,清理沿河垃圾;2018年,完成长葛市大周鑫辉投资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项目建设,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天;提升河流生态建设水平,促进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
2017年,小梅河水质稳定达到V类。
责任单位:长葛市人民政府。
(三)水质提升河段(双洎河董村镇张湾村-马坊北姚家)
做好河道沿线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持河道生态,提升河流水质,实现流域内生态调水要求。
2018年,双洎河马坊北姚家断面水质达到Ⅳ类。
责任单位:长葛市、鄢陵县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地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环保、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二)加强各项保障
流域内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优惠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做好运营资金保障,确保已建成城镇、乡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稳定运行;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固定人员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严格奖惩问责
市政府对流域内各地政府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逐个河段、逐个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施奖惩问责。
1.双洎河流域现有重点污水处理厂清单2.双洎河流域重点工程项目清单3.双洎河流域地表水水质目标清单.pdf
许昌市大浪沟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大浪沟是清潩河支流,流域涉及长葛市、鄢陵县,其水环境质量的提升对提高长葛市、鄢陵县的环境质量至关重要。为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地表水水质稳定达到省、市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任务和要求,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水质主导、精准治污、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问题导向,通过综合防治、系统治理,以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污染源为治理重点,建立流域上下游联防联控和水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闸坝联合调度,防止汛期污染源集中下泄、保障枯水期河流环境流量,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开展大浪沟及其支流汶河、清流河等河流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大浪沟流域各断面水质达到Ⅴ类以上。
2018年,引黄调蓄湖水质达到优良水体目标。
2019年,大浪沟、清流河控制断面水质达到Ⅳ类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污染源排查力度
1.全面排查污染源。2017年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生活直排等排污口,罗列污水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清单,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整顿治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畜牧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长葛市、鄢陵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长葛市、鄢陵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分别于当年6月底前出台本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监督。2017年完善所有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设施和监督性监测机制,建立维护覆盖省、市、县各级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在线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每季度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流域内企业要全因子达到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河南省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90—2013)。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7年屠宰、金属表面处理、化肥、医药等排放总磷的重点企业全部加装总磷在线监控设施并同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4.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整治造纸、印染、毛皮制革、农副食品加工、化工、有色金属、金属表面处理、发制品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落实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完成流域内印染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流域内长葛市、鄢陵县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落实专项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5.集中治理产业集聚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2017年,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的建成区域实现管网全配套,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新建和现有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提升排放标准,采取深度处理或配套建设尾水湿地的方式,确保入河水质达到地表水V类以上标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科技局、工信委、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6.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8年,完成董村镇1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治污效能,采取深度处理或配套建设尾水湿地的方式,出水全部达到地表水V类以上标准。加强环境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加装总磷监控设施并同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7.完善管网建设。落实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任务,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8.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善,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新增再生水利用规模3万吨/天。(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交通局、城管局等部门参与)
9.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鼓励县(市)共建共享污泥处置设施。(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四)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0.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2017年,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依法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散养密集区建设养殖小区,实施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水体排放的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11.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即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治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的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大型灌区内,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12.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处置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流域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13.控制用水总量。统筹调度流域内用水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14.提高用水效率。强化用水效率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设,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对其主要用水设备、主要生产工艺用水量、全部水消耗情况、水循环利用率、用水效率等内容进行监控管理。2018年,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15.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六)重视环境风险防范
16.加强跨界水体环境风险防控。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涉水污染源治理和监管。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和救援队伍建设,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纠纷及突发水污染事件,严格防范跨界水环境污染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四、攻坚重点
以保护“好水”、治理“差水”为重点,按照“一河一策”的基本思路,针对优良水体保护、一般水体提升等分别提出攻坚措施,实现差异化治污、精细化管理。大浪沟河流域攻坚河段包括1个优良水体保护河段(引黄调蓄湖)、1个防控水体河段(汶河长葛段)和2个水体水质提升河段(大浪沟鄢陵段、清流河鄢陵段)。
(一)优良水体攻坚重点(引黄调蓄湖)
2017年,完成鄢陵县引黄调蓄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总占地1000亩,总长32.7公里,主要构建砾石接触氧化、生物浮床及河漫潭梯级人工湿地组合工艺;2018年,完成环湖13.1公里长的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加强引黄调水工程尉氏县与鄢陵县交界处水质监测,及时与上游开封市沟通协调,防止上游污染下游水质。
2018年,引黄调蓄湖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质。
责任单位:鄢陵县人民政府。
(二)防控水体攻坚重点(汶河长葛段)
汶河长葛段内重点污染源主要为董村镇的金属表面处理相关企业。2018年,完成董村镇1万吨/天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2017年,汶河柏梁镇安庄桥水质稳定达到Ⅴ类。
责任单位:长葛市人民政府。
(三)水体水质提升攻坚重点(大浪沟鄢陵段、清流河鄢陵段)
1.大浪沟鄢陵段
2017年,完成3万吨/天的鄢陵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厂外新铺设回用水管道;加强鄢陵县老城区、新区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积极推进大浪沟河道整治,改善河道水质。
2019年,鄢陵县崔马桥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
责任单位:鄢陵县人民政府。
2.清流河鄢陵段
积极推进清流河河道整治,开展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水体自净能力,改善河道水质。
2019年,清流河周桥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
责任单位:鄢陵县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地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环保、发改、财政、住建、水务、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二)加强各项保障
域内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优惠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做好运营资金保障,确保已建成城镇、乡镇污水处理厂(设施)稳定运行;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固定人员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严格奖惩问责
市政府对流域内各地政府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逐个河段、逐个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施奖惩问责。
1.大浪沟流域现有重点污水处理厂清单2.大浪沟流域重点企业清单3.大浪沟流域重点工程项目清单4.大浪沟流域地表水水质目标清单.pdf
许昌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2016〕52号)等要求,切实改善城市水体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思路,强化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控制、水陆统筹、上下游联动、跨部门协作,尊重地域水情特点和治水规律,突出重点、分阶段科学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现城市“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为全面改善水生态环境,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市区建成区保持水环境优美,水体无排污口、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和建档工作;2017年年底前,各县(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的截污纳管工作,实现水体无排污口、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全部完成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县级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2019年,市辖各县(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三)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系统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必须坚持规划引领,在修编完善城市水系、城市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科学编制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合理制定整治目标和工作计划,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目标可达。整治工作要与城市河流清洁行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雨污分流以及城市污水处理提标、城市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改善等工作有机结合。
2.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根据本地自然人文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污染来源、水系特征等因素,认真研究分析黑臭水体的形成原因与变化特征,按照整治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整治措施,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广的黑臭水体,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3.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加强污染源头的控制与治理。优先实施截污和雨污分流改造,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淤疏浚、活水循环、生态修复等工作。先解决治标问题,同时以治本为终极目标,依从水系脉络,协调处理好上游与下游、岸上与水下等关系,实施流域性治理,有序推进规划目标的实现。健全城市水体长效维护管理机制,落实定期巡查、保洁责任,强化水体水质监测,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4.协作联动,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建设、环保、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鼓励各地建立完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加强信息公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形成共同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整治方案
各地政府要建立建成区内水体台账,对水体黑臭情况进行逐一排查,摸清水体本底环境质量,开展点源、面源、内源污染情况调查分析,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各县(市、区)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科学实施整治
1.严格控制污水入河。控源截污是整治黑臭水体的基础性工作和根本性措施。各地要综合施策,同步开展点源、面源污染治理,彻底查明河道两侧排放口的位置、排放量,通过雨污分流或敷设截流管,大幅度减少污水入河;同时要加强雨污水管网问题诊断,整治雨污水错接、乱接,解决沿河湖污水管渗漏问题;要严格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制度实施,整治非法排污行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及时处置截污污水和新增城镇生活污水。研究制定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改造退出方案。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滞留池、雨水花园、生态湿地等,削减面源污染负荷。
2.加强黑臭水体内源治理。各地要在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城市水体沿岸积存垃圾清理,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解决因脏乱差导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要在摸清黑臭水体底泥污染的基础上,确定疏浚范围和疏浚深度,利用生态清淤方式清理水体底泥污染物,妥善解决底泥运输和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3.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河道生态功能。严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控,保护和恢复河湖、湿地、沟渠、坑塘等水体自然形态,着力保持水体岸线自然化。对于硬质驳岸或“三面光”硬化的非行洪排涝骨干河道,要有计划实施生态化改造,恢复岸线和水体的自然净化功能;因地制宜合理种植水生植物,提高水体溶解氧能力,促进水质提升;恢复、重建城市水体良性生态系统。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与城市公园绿地、生态廊道、绿道、慢行系统等有机结合,营造城市滨水空间。
4.加快城市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各地要加强城市“蓝线”规划管控,新建城区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沟塘,严格控制河道水体被侵占,加大力度清理河道两岸的违法建设,恢复已经覆盖的河道水体,确保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开展“活水工程”建设,加大城市河道生态用水的水源补给,提倡合理利用再生水和清洁雨水作为补充水源,结合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河湖综合整治及连通工程、水循环工程建设,通过“引水引流、循环利用”提升水体水环境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量。
(三)加强统筹协调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在本级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条块结合和统筹协作,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乡镇积极性。逐步建立全覆盖的“河长制”责任体系,实现对辖区内河流的长效化、规范化管理。要根据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列入年度整治计划的黑臭水体,按整体区域或水系,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豫建城〔2016〕52号)的要求,统一委托具有规划及市政设计资质的单位,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方案,明确具体工程项目,建立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储备。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组织化程度,合理安排施工周期,优化施工方式,尽量减少对沿线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四)创新建设运作模式
各地政府要改变传统的设计、建设、运营分别招投标的模式,按照整体性、系统性的原则,鼓励以汇水片区、水系为单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基于完整子流域排水分区,引入有技术、有资金、有信誉、有实力的社会资本采用流域整体打包或者其他适宜本地工程进度、实施条件的方式运作,发挥整体效益,避免碎片化。要强化监管,严格实施绩效考核按效付费。
(五)实施考核评估
各地要定期开展督查指导,通报整治工作进展,制定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验收标准,并及时组织考核验收。要建立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已完成整治的水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市水务局、住建局和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各地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通过“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按时上报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做好公众举报信息处理。并在每季度末将黑臭水体整治推进情况报送市水务局。
(六)建立完善长效管护机制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和养护经费来源;要全面落实长效管护责任;要创新水体养护机制,积极推进水体养护市场化改革,形成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养护单位具体作业的水体养护模式;要加大公众监督力度,并作为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小餐饮、洗车场、理发店等排污、排水的执法管理,加大乱排、偷排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成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政策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开展督促检查,切实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市水务局会同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联席工作制度,协调推进全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每年初明确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督查和通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定期对工作进展、考核情况等进行通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
(二)落实责任分解,强化部门联动
各地各单位要紧紧围绕黑臭水体整治目标任务,根据整治工作步骤和任务安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各项治理工作之间的衔接互动,做到资源整合,有序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通过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营造浓厚的治污氛围,确保治理任务按期完成。对于跨建成区的黑臭水体,各地政府要建立严格的水质交接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进入、流出建成区河段水质达标,保证整治效果;对于水质交接不达标、影响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的,要严格问责。各地水务、住建、环保、规划、城管、等部门要提高行政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全力支持黑臭河道整治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技术支撑
各地要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投入力度,确保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实长效养护和水质长效保持经费来源。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要组建专家技术支持团队,切实加强黑臭水体整治技术研究,对整治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并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不断改善城市水体环境,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水平。
(四)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重视公众参与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及时公布整治计划、达标期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公开曝光工作中的实出问题,对公众举报要及时作出反应,做到件件有回复。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水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许昌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许昌辖区)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水质,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水质良好。根据省政府对全省城市、县城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的批复要求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区划分,结合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等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评估和环境监管体系,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年底前,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县(市)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步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出市境水质稳定达标。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建设
2017年年底前,要通过现场勘查和遥感监测,勘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核定保护区边界,绘制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和图集,作为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标立界,标识保护区范围;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2018年6月底前,要对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2017年底前,市南水北调办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保护区的具体情况,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标识保护区范围;在穿越保护区的道路出入点及沿线,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警示车辆、船只或行人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存在交通穿越的地段,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应急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警示过往行人、车辆及其他活动,远离饮用水源,防止污染。
(二)加强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责令停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违法行为;拆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活动要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017年年底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二级保护区内可能导致保护区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制定综合整治计划,确需取缔、关闭、搬迁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整治到位。
禹州市、长葛市政府要按照环境管理制度有关要求,2017年年底前,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和搬迁;2017年8月底前,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2010年7月后新建)制定取缔、关闭、搬迁时间计划表,整合财政资金、解决搬迁用地、核算补助标准、落实依法补偿,确保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取缔、关闭、搬迁工作;2018年8月底前,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二级保护区内可能导致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工业企业制定整治计划,确需取缔、关闭、搬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具体确定,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取缔、关闭、搬迁任务。南水北调沿线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统筹配备区域常规和应急水质分析测试设备,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指标分析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分析能力,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对饮用水水源开展预警监控,对日供水规模超过10万立方米(含)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超过5万立方米(含)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同时要不断完善信息传输系统,建设信息系统数据库,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实时数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上旬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指标分析;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分析。
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本级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信息;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信息。
(四)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
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单位要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并向省环保厅进行备案。各级政府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措施、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市南水北调办负责,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保护区的具体情况,在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标识保护区范围;在穿越保护区的道路出入点及沿线,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警示车辆、船只或行人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存在交通穿越的地段,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应急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警示过往行人、车辆及其他活动,远离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加强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突发水污染事件预防,强化水质实时动态监测,2017年年底前,在一级保护区沿线、各地分水口及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制定科学合理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工程监管、污染联防、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输水干渠水质安全。
(五)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市水务局会同发改、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市政府部署,提升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跨乡镇或规模较大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水质检测。未安装或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的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也要采取水质净化和消毒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消毒剂投放管理到位。要在2019年6月之前对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规模以上的供水工程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
(六)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
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T774-2015),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定期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报告当地政府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将地级以上城市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数据采集系统报送省环保厅,并抄报市政府;我市将县级饮用水水源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数据采集系统报省环保厅备案。
(七)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
按照《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关于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的具体实施意见,督促有关企业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按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封井方案,市水务局负责开展自备水井封井工作,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开展省、市级地下水点位质量监测监督工作,密切监控地下水质量变化。市环保局要加大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监管,保持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对因地质原因造成的相关因子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供水水厂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的饮水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分级监督和属地管理。市环保局重点对2个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评估及监督考核;县(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县(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评估及监督考核,并负责对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评估及监督考核。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上下密切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主动信息公开
加大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布方案中任务、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攻坚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
市发改、环保、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畜牧、卫生计生、南水北调办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南水北调总干渠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各地要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群众参与,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调度通报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定期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在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政府要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界标、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地建设;用于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措施等;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
(五)加强奖惩问责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许昌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对各地政府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各地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工程、任务要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施奖惩问责。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2.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许昌段)两侧保护区排污单位关闭搬迁清单.pdf
许昌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许昌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全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应对,有效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二、工作目标
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水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治理主体责任,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有效防控的水环境安全责任体系及长效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控制、排除水污染隐患,确保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不发生因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次生的跨市界水污染和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事前预防工作
1.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持续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中长期隐患治理计划,消除或减少水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预案管理及演练。依据《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饮用水源地、出境河流、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及配套工程等专项应急预案,并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的评估、发布、报备等工作。同时,各地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或综合应急演练,并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应对能力。(市环保局、南水北调办牵头,市安监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3.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工作指南等,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在全面分析环境风险隐患的基础上,重点解析影响主要河流、饮用水源地等水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及管控措施。并据此编制、修订、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各地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有关工作,并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出境河流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预报,根据《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豫环文〔2013〕178号)要求,当达到预警响应条件时,各地必须启动预警,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控制水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二)事中应对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启动条件及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当发生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政府启动《许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1.先期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行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应当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环保、水务、安监、住建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水污染事件的相关证据。(事发地政府牵头。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由事发地政府牵头,不再列出)
2.现场污染处置。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及环境应急专家人员,制定综合水污染治理方案。采取监测、排查等措施确定水体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消毒、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建设污水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涉水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3.信息报送和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及时报告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规范我省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影响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同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6.应急监测。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主要因子、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同时,加强对事发地相关地表水、地下水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事后管理工作
1.开展损害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依法依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2.组织事件调查。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3.开展环境恢复。依据事件损害评估结果,组织环保、水务、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技术人员,及时研究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责任制度机制,将工作任务细化、明确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格局。
(二)编制具体方案
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方案,要明确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职责,将各项措施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同时,加大排查力度,摸清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业生产状况、废水主要污染因子、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运行、受纳废水流域等情况,编制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清单,并于2017年7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及时妥善处置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始终将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摆在突出位置,一旦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可能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四)实施考核奖惩
市政府将根据各地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各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地预案编制备案、风险评估、清单编制、监测预警、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损害评估、总结评估等情况,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地政府年度环保工作考核内容。各地也应将有关情况纳入对辖区内各级政府、本级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并备案备查。对在该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政府及部门,市政府将在环保资金、装备配备上给予倾斜,对工作滞后、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将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分级标准
附 件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分级标准
一、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上报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二、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3.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4.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