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精神和许昌市委市政府下发《许昌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计划》要求,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4年经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若要继续享有高企资格,应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无复审环节),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 申报条件

  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 时间安排

    1、材料申报与推荐。各申报企业应及时与各县(市、区)科技、财政、国地税部门进行联系,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参加第一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于5月15日前,及早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简称“四部门”)各一份,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时以文件形式向许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名单。(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2、现场初审。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开始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初审。并在6月9日前(10、11周休)完成对企业的现场初审并向企业反馈有关情况。到各企业进行现场初审时间由四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如果四部门时间和人员能够集中,则集中进行现场初审。请申报单位和四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现场初审。原则上按照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时间顺序进行安排,先报材料的企业可优先完成现场初审。

    3、出具审查情况表。申报企业6月15日前,根据初审反馈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完善后,报四部门审核确认,并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于6月20日前分别出具审查情况表。

    4、材料完善与报送。申报企业分别到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领取审查情况表后,于6月25日前,将正式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分别报送许昌市科技局三份,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一份。

    5、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6月28日前出具有关文件,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指定部门。

   四、 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其中在“上传附件”栏内上传总大小在5M以内的.rar格式文件(上传文件为纸质材料扫描件,必须清晰),包括: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相关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目录和页码。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许昌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一份;待通过初审后,将正式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分别报送许昌市科技局三份,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一份。

(五)地方初审。

由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出具审查情况表。(见附件8)

(六)推荐上报。

    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完成初审后,许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行文出具推荐文件,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等资料,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指定部门。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不再包括独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2.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须由市科技部门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对知识产权审查时,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变更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确保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审查通过后出具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见附件4),加盖科技部门公章,装订于申报材料“知识产权”部分。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

   (四)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凡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相关工作,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3)。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www.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

   (五)审计(鉴证)报告:

   1.各类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还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 有关要求

  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的重要举措。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激励措施,进一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加大培训培育力度,切实做好服务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申报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要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要恪守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市科技局高新科联系人:赵胜利

 联系电话:0374-2965017   13782202596

地址:许昌市政府9号楼9243房间

2、市财政局联系人:孙薇

联系电话:0374-2676467   18003740669

地址: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

3、市地税局联系人:唐秀红

联系电话:0374-2967916    13839036789

地址:市地税局税政一科

4、市国税局联系人:程慧彩

联系电话:0374-2939520   18903742378

地址:市国税局所得税科

许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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