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1100000574771XC/201802-00052
- 信息分类:
法律法规
-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 生成日期:
2017-06-1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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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办〔2017〕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1.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中出国经费不受机关“三公”经费政策约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2.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
3.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省级竞争性研发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比例提高至40%)。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4.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根据工作进度合理编制分年度预算,减少科研经费年度结转。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
5.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责任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二、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和出国经费管理
6.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国内出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责任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7.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责任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8.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
9.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郑州海关、省国税局)
四、完善省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10.扩大省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科研院所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11.简化省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省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责任单位: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方式
12.建立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稳定支持机制。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根据其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规模、对外共享服务、研发成效等绩效评价情况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和持续稳定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13.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在省属科研院所和部分高校实施基本科研费制度,按照45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人数等因素给予经费支持,建立稳定与竞争相结合的科研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14.完善应用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整合设立“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方式,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开展基础前沿和应用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5.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管理。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协同创新中心、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团队。对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经费支出,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责任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六、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16.强化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17.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建立健全巡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协同互认机制,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省审计厅要依法开展对国家、省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允许失误、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
18.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平台,建立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
19.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7年6月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及出国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省财政厅牵头修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20.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省激励创新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各市县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我省承担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