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07-00007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7-31 10:5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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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

    许政[201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6日

    许昌市清洁土壤行动计划

    许昌市是河南省乃至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保护好土壤环境事关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事关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建设。当前,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但由于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时期,局部地区土壤呈现新老污染并存、有机污染和无机污染交织的复杂局面,土壤环境形势不容乐观。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南水北调及饮用水源地沿线环境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实力许昌、活力许昌、魅力许昌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三、主要任务

    (一)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下同)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编制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参加方案编制、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分析测试、质量控制、报告编写等方面的培训,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根据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已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含污灌区)和农用地分布区,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和重点区域,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排查确定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关闭或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自2017年起,结合详查工作开展土壤与小麦等农产品协同调查。加快完成全市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技术总结。建立省、市同步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在全市工矿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2017年年底前,配合国家和省环保厅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设置。各县(市、区)要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

    构建区域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市、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置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设备。建立监测人员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省级相关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3.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试点、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形成全市统一的土壤环境数据库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数据传输网络,上传到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省、国家对接。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制定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按照省环保厅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平台构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粮食局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以土壤环境监测国控点位为基础,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识别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2017年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县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自2017年起,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当地县级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要向当地环保、住建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局等参与)

    自2017年起,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成情况的重要验收内容试点工作,矿山企业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验收不予通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建设。(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2017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通过采取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以及提等改造、工艺升级和强化保障等措施,开展整治工作;对已闭库的,及时开展尾矿库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属企业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纳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安监局、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发展速度快、布局调整较大、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实施不力造成区域重金属排放量上升的地方,采取约谈、限批等措施。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提高重点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以城市污泥重金属含量较高的区域为重点,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市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达到省定控制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水务局等参与)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以禹州、长葛等地为重点,推进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在禹州市、襄城县等地的资源枯竭矿区,开展尾矿回填,建设一批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支持从工业固体废物中回收利用稀贵金属,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利用,建设一批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并明确责任主体,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环保局、安监局、住建局、规划局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以产生量大、危险废物处置量多的县(市、区)为重点,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制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以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达到省定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规划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规范拆解活动。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在长葛市开展试点,推动废金属、废塑料、废旧电器电子等“城市矿产”开发利用,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规划局、商务局等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向导的农业补贴制度,推进农业补贴由激励性向功能性转变,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防止耕地退化和土壤污染。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方,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者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等,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完善“监管部门 农资企业 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年底前建成农药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供销社、环保局、住建局、工商局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自2017年起,按照省政府部署,在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达到省定目标;积极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应用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以生猪养殖大县为重点,组织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编制许昌市灌区水质监测规划,开展灌区水质监测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全市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许昌市区规划建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建立全市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市城管局、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商务局、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对占用农田、河渠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的存量垃圾,要制定整治计划并有序实施。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水系建设等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县(市、区)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开展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2018年年底前完成;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各地要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工信委、水务局等参与)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参与)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2020年年底前要完成划定工作,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到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研究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设置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逐步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加大保护力度。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要求。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参与)

    研究探索耕地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土壤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探索建立纵向和横向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测算方法、资金使用范围等。自2017年起,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适时开展土壤环境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小麦、玉米、水稻等不同作物品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等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实现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和标准化。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畜牧局参与)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市、县级检测能力。推动各地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粮食局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2020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根据省环保厅要求,适时研究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实行休耕补贴,引导农民自愿将重度污染耕地退出农业生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加快推进林业生态市建设,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物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所在地的县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安监、工信、发改、国土、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为重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各级安监、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住建和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国土局、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商务局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结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结果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结果等,综合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壤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壤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局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民生项目开发利用。(市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局、规划局、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行“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水务局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级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体系,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住建局、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扩)建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自2017年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3.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各县(市、区)要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低山丘陵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依法严查向荒地、滩涂、废弃河道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在全市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市国土局负责)

    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保护区、北汝河地表饮用水水源地、麦岭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保护区土壤环境的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水务局、南水北调办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适时编制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适时组织有关县(市、区)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业局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市、区)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优先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其他区域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完成上级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农业局、住建局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所在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农业局、工商局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县(市、区)每年12月底前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

    1.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按照省政府要求,适时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清洁生产、风险管控、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先行区建设要编制建设方案,报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市国土局、工信委、农业局分别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务局、畜牧局等参与)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根据省环保厅要求和许昌市实际,适时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物种类、土壤污染程度、土壤利用类型、区域代表性等因素,选择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受污染耕地等,探索土壤污染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际案例,启动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科技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各地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 ”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探索在重点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加强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农业局、发改委、住建局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市检察院牵头,市中级法院、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4.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工信委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根据省环保厅统一部署,编制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文广新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1.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务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络,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将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治网络进行有效衔接。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安监局等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把土壤环境保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列入市级科技工作支持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统筹安排项目、基地、人才队伍建设以及资源配置过程中,给予重点支持,整合全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关系等基础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工信委、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积极培育建设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充分发挥环保技术及设备、生物质能化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组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转化和推广。(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工信委、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强化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和产品基地建设,吸引、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防治企业在许昌落户生根,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发挥“互联网 ”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委、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工商局等参与)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管能力建设、科研、治理与修复等方面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市级财政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参与)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等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每年12月对各县(市、区)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等参与)

    (二)明确部门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信部门负责工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财政、发改、科技、住建、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渎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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