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08-0004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8-25 09:24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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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2日

    许昌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试行)》(许政办〔2017〕30号)有关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金融撬动、产业支撑、风险可控”的原则,持续提升金融扶贫服务效能,积极促进政、银、企、担保、保险合作对接,引导信贷资金向有创业意愿、创业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带贫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使用

    第一条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试行)》(许政办〔2017〕30号)的要求,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脱贫攻坚的需要,注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与许昌市财政注入的扶贫补偿基金(市级2000万元)一并进行专户管理。

    第二条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三条鼓励合作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有条件的县级政府要积极协调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和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为金融机构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提供担保,市、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参与精准扶贫贷款担保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自《合作协议》签订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或分批)拨付至合作担保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对合作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扶贫贷款风险补偿。

    第五条当借款主体出现借款逾期,县级政府按照与合作金融、担保机构的约定履行相应风险补偿责任,由合作担保机构根据合作银行出具的《履行补偿责任通知书》,从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转入合作银行指定帐户,并向政府出具《资金扣划函》,按比例承担风险。

    第六条建立健全风险融断机制,对区域内扶贫贷款代偿率超过7%的行政村暂停发放扶贫贷款业务,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贷款损失进行法律追偿,直至新的风险防控机制出台后,再恢复担保、贷款业务,确保风险整体可控。

    第七条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退还县级补偿资金财政专户。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合作各方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承担。

    第八条风险补偿基金接受审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金融办、扶贫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第九条县级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实行定期对账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合作金融机构以公函形式将县级风险基金专户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发送至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若合作期满不再续签合作协议,合作担保机构收到合作银行出具的本业务模式下所有担保业务《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后,将县级风险基金扣除相应补偿支出和追偿费用后的余额,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建立“三位一体”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要分比例承担信贷风险,政府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风险比例为50%,担保机构承担风险比例为4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比例为10%。

    扶贫部门要配合金融机构对贷款的主体资格进行前置审核,做好协调服务,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章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上级主管机构的要求,结合金融精准扶贫政策制定操作流程。带贫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贷款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合作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加快推进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建立“政府主导、人行牵头”的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信息采集指导小组,指导推动当地信息采集工作。各乡镇、村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程参与信息采集工作。各县要做好河南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要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人行、金融办、扶贫办、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及各相关金融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信息采集指标和评定标准,制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信用户”占比达到70%以上的行政村可评定为“信用村”,“信用村”占比达到65%以上的乡镇可评为“信用乡镇”。

    各县(市、区)要在9月20日前完成本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金融扶贫贷款发放准入条件。

    1.贫困户准入条件:

    (1)在金融部门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

    (2)从事县主导产业项目的农户。

    (3)符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农户。

    2.对带贫企业贷款的基本要求:

    (1)具有规模化经营能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发展前景。

    (2)能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禀赋,贷款用于符合县域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当地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符合合作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4)在县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纳税)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的诚信(纳税)企业。

    第十五条金融精准扶贫贷款金额设定。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金额每户不超过5万元(含)。

    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按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测算。

    带贫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额度按存量贷款余额计算。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管理流程随贷随还。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5万元以内),各农商行(农信社)、农业银行许昌分行、邮储银行许昌市分行、光大银行许昌分行等银行机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利息由县级财政部门全额补贴。对符合带贫标准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各农商行(农信社)、农业银行许昌分行、邮储银行许昌市分行、光大银行许昌分行等银行机构按同期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县级财政按照每年2%贴息。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其他资金需求,贷款利率按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凡享受金融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借款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第十八条担保费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5万元以内)免收担保费,市、县财政部门对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每年1.5%的担保费率给予补助;对符合带贫标准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按照每年1%的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市、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每年0.5%的担保费率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申请途径。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申请可分为二种途径,由农户自行选择。

    途径一: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向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推荐。

    途径二:农户通过人民银行的“普惠金融一网通”手机微信平台的在线申请菜单上申请——收单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向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向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推荐。

    合作金融机构受理后按自身规定流程运行,对符合办贷条件的项目积极推进实施。

    第二十条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申请途径比照贫困户贷款申请途径执行。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核。合作金融机构对推荐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贫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提出贷款受理意见,并协同担保机构入户调查。

    第二十二条贷款担保。合作担保机构按照内部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提出担保意见。

    第二十三条贷款发放。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主体、合作担保机构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贷款备案。合作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合作担保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贷款结清。合作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就上月已到期足额清偿的贷款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第三章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积极落实带贫要求,确保实现带贫效果。

    带贫标准: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实现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年脱贫标准(原则上带贫企业不低于10户,专业合作社不低于5户)。带贫方式:采取进场务工、合作经营、投资收益、订单农业等多种方式,实现带贫效果。

    第二十七条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资金由带贫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经营的形式集中使用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投入的资金,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贫困户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确保贫困户脱贫。未获得贷款资格的贫困户,由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其签订带贫协议,确保贫困户脱贫,符合带贫标准的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每贷款2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享受政府利息、担保费补贴。

    扶贫贷款资金由合作金融机构、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产生效益、归还有保障,同时监督带贫协议的履行等,发现违规问题严厉处置,追回补贴。

    第二十八条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劳动用工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用工价格按当地标准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农业保险公司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等项目办理保险,保费由县级财政支付或按农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精准扶贫贷款利息按季(月)由农户、带贫企业、专业合作社先行垫付,逐级审核上报后,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户。

    第三十一条带贫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坚持“宽授信、宽启用、严管理、严惩戒”原则。合作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农业经营主体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本地发展、没有用在全县主导产业相关项目上,或有涉嫌挪用贷款资金倾向及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时,应及时预警,合作金融机构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农业经营主体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机构组织清收。

    第三十二条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脱贫工作目标与激励

    第三十三条带贫工作必须达到长期效果,要求“带得动、扶得住、可持续”。贫困户农业综合补贴、低保收入、土地收益、合作经营收益和务工收入的总和要大于当地脱贫目标。

    鼓励贫困户在本村带贫企业中务工,从事力所能及的种植和养殖等务工服务,取得相应报酬。

    第三十四条县级政府要出台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激励机制,对工作绩效突出的政府部门、合作机构、带贫企业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强化组织、明确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完善金融扶贫服务体系。

    各县成立由政府牵头,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局、人民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农业保险机构参与的金融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工作的领导。县级设立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设立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设立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政府金融办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职能,负责制定和完善金融精准扶贫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扶贫部门负责金融信贷精准到村户、精准到项目、精准到企业,做好项目的前期筛选、推荐和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利息补贴、担保费费补贴、保险费补贴等相关材料,做好贷款贴息、担保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按比例承担贷款风险。

    各合作金融机构按风险补偿金5—10倍的额度放大,对有贷款意向和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扶尽扶、应贷尽贷,鼓励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支农再贷款降低扶贫贷款成本。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对扶贫贷款形成的不良,严格落实尽职免责的工作要求,提高容忍度,进一步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担保机构以最优惠的费率,为贫困户参与的专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就业的企业给予担保支持。

    保险机构负责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简化审批和赔付流程,为贫困户、带贫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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