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09-0016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9-05 16:2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 文 号 :许政办[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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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许政办[201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戏曲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魅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是表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我市是著名的戏曲之乡,拥有豫剧、曲剧、越调三个剧种,文化积淀和群众基础深厚,在全省戏曲事业传承发展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地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14号)精神,促进我市戏曲艺术繁荣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打造中原文化高地、建设中原文化强市”的战略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机制、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培育有利于戏曲活起来、传下去、出精品、出名家的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生动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

    1.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工作。针对全市不同剧种文化生态全方位的调查研究,搜集、整理全市戏曲剧种相关数据,建立具有许昌地方特色的戏曲剧种数据库。建立许昌戏曲网,利用网络平台加强许昌戏曲的对外宣传。

    2.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加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戏曲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扶持本地戏曲艺术发展。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工作。以豫剧、曲剧、越调三大剧种为重点做好我市戏曲保护与传承工作。配合全省戏曲音像集萃工程,做好优秀经典戏曲录制工作。

    3.组织戏曲文化展示和研究。市县两级文化馆、博物馆要为戏曲展演提供场所。市本级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戏曲文化展示展演场馆,组织公益演出,加强戏曲文化对外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加强对戏曲实物的收藏与展示,开展对戏曲文化的研究,促进戏曲与科技、教育、旅游等融合发展。

    (二)支持戏曲剧目创作与演出

    1.加大戏曲创作扶持力度。加强戏曲艺术创作研究建设,实施戏曲剧本孵化工程,积极争取国家艺术基金和省级扶持戏曲艺术传承发展专项资金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项目予以支持。市县两级财政要支持开展“三个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工作,通过“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调动全社会戏曲剧本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出一批优秀戏曲剧本。逐步增加许昌市市级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规模,各县(市、区)要尽快设立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支持本地戏曲传承发展。继续开展许昌市优秀剧本征集活动,加大剧本征集力度,建立优秀戏曲剧本共享资源库,实现全市戏曲剧本资源共享。

    2.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市县文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基层为群众演出。把下基层演出场次和演出效果列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

    (三)加大扶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力度

    1.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把简易戏台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范围。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合理布局文化设施,特别是戏曲演出空间,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合理利用,使有条件的古戏台、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市县两级文化馆按照国家公布的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鼓励各级文化馆(站)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或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中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各级政府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排练和演出场所问题。

    2.加大对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及以下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财政要为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向优秀民营艺术表演团体购买服务,扶持民营团体发展,增大地方戏曲表演服务覆盖范围。

    3.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项目资助、活动赞助、提供设施、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加强对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或设备的监管审计,依法建立资金监管制度,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戏曲艺术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戏曲教育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对中等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鼓励有条件的戏曲职业院校设立技艺指导教师特设岗位,成立戏曲名家工作室。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鼓励、引导市县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通过校团联合办学模式培养人才,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市县文化部门要加大对优秀戏曲创作表演人才培养项目的支持力度。

    2.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通过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等多种方式,支持各级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传授戏曲表演艺术精粹。建立高等院校戏曲艺术专业青年教师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青年骨干“双向交流”机制,为培养新一代青年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支持各级戏曲表演艺术团体在职演职员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3.畅通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员通道。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公开招聘戏曲专业技术人员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人员特点,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合理确定招聘方式,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原则引进优秀专业人员。

    4.扩大职称评审范围。将转制为企业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5.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保权益。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戏曲武功伤残、患职业病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戏曲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会。

    (五)加强戏曲艺术推广普及

    1.加强学校戏曲通识教育。强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戏曲内容的教育教学,大力推动优秀戏曲进校园,支持优秀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大中小学要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1场优秀的戏曲演出。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戏曲。严把进校园演出的戏曲剧目内容质量关。鼓励学校建设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鼓励中小学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

    2.鼓励开展戏曲艺术交流活动。鼓励市县艺术院团加入全国豫剧团体联盟和全省戏曲演出院线,定期组织许昌戏曲艺术保护与传承发展研讨交流活动,并积极参加全省研讨交流活动,发挥戏曲理论、戏曲评论对艺术实践的引导作用。鼓励参加省内外各种公益演出活动,依托全省“中原文化大舞台”活动,积极参加外地市演出并邀请外地艺术表演团体到我市演出,促进不同地域间戏曲文化交流,不断提升我市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许昌市戏曲传承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各项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加强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文化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文联要协助做好实施工作。

    (二)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要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

    (三)实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市县财政参照中央、省财政的做法,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同级财政配比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

    (四)加大戏曲艺术的宣传力度。在坚持戏曲艺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借助传统媒体和现代新媒体,创新传播渠道和方式,搭建宣传推广展示平台,使传统戏曲展现新魅力。鼓励对优秀经典戏曲剧目进行影视创作,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节目。鼓励电影发行放映机构为戏曲电影的发行放映提供便利。全市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报道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报道戏曲领域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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