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09-0016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9-19 16:39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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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1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9月12日

    许昌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27号)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引导增量、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政策激励尊重意愿的原则,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动力,为加快建设实力许昌活力许昌魅力许昌、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新增城镇转户17.87万人。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6%以上,全市城镇户籍人口增长71.5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明显缩小。

    二、政策措施

    (一)持续实行进城落户政策“零门槛”。凡在市域内城镇落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落户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常住户籍。属于市内范围迁移的,免除迁移证签发手续,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迁入租赁房屋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农村籍在许高校就读的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居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支持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赋予居住证持有人更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住建局、卫计委)

    (三)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加快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办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进城落户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财政困难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对年度安置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大,民生保障支出多的县(市、区)进行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

    (四)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研究制定全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办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历年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基础,科学预测规划期内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将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增加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开发边界。原有用地规模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差别化的用地保障政策,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住建局、规划局)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改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法。积极争取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性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支持,大力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六)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力争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进城落户农民协商回购,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依据相关规划完成土地整治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七)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心城区持居住证连续一年以上人员享受与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同等资格。加快推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覆盖范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凭无房证明可提取用于支付房租。推进各地陆续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实施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提升城镇住房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问题,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争取2017年底前实现省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实行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与城镇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无缝对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险权益顺利接续。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就地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实现应入尽入,就近入学。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凡在市内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中招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生符合规定转学条件的可正常转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保障机制

    (一)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加快建立与国家统计口径一致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体系,准确反映各县(市、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统计公报。(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公安局)

    (二)强化专项检查。通过专项督导、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对各县(市、区)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重点对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及的财政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推动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发挥实效,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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