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710-0009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7-10-12 11:2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 [2017] 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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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一批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许政办 [2017] 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循环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切实为群众生活办事增便利,经审核,市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138项,保留26项。现将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本着“为民服务、便民利民”的理念,改变原有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由“重审批”为“重监管”,将限制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逐步取消,真正做到手续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切实减轻群众、企业办事负担。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制定落实措施,确保不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对于可通过系统内部核实、部门函询、申请人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处理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需部门函询、主动核查的内容,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调查,最迟当日内回复。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本着“便民利企”的原则,指导群众、企业更加便利地开具所需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要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利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进一步精简证明事项,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二、落实清单管理

    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公布后,各部门要按以下原则管理:

    (一)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凡是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三)证明事项取消后,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实到位,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市编办进行审查论证,由市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五)各单位对外开具的证明材料,必须制定统一的格式、编号,制定证明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公文严格管理,做到每项证明都能查对核实。

    三、健全监督机制

    市监察局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督查,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加快推进清理各类证明工作,10月底前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

    附件:1.许昌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pdf

          2.许昌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pdf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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