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 [2017] 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停止评审由财政出资的市科学技术奖,同时废止《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1号)。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