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项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我们制定了《许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许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项管理办法(试行)

         2、许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项审批表

         3、许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2017年9月6日 

 

附件1

 

许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许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项管理工作,依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号)和《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许科字〔2017〕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为2年,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交结项报告;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结项申请的,按不通过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要求统一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项申请。

第三条 结项申请条件:

(一)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二)最终成果由项目组成员共同完成,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三)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1.有经费支持的重点项目:

⑴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已经完成且正式出版。

⑵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须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1篇)以上。如发表论文为英语期刊,应提供发表论文要素的中文翻译。

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要求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检测查重率符合要求,且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采纳证明单位包括高等学校(非项目承担单位的学校,不含院系和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同时,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在正规学术期刊(有国内统一CN刊号)发表论文1篇。

2.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⑴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或正式出版。

⑵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一般要求课题组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正规学术期刊(有国内统一CN刊号)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

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要求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检测查重率符合要求,且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采纳证明单位包括高等学校(非项目承担单位的学校,不含院系和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项目研究需要确需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变更的,应提前填写《许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项目组成员变更(含新加入和去掉的)不超过三人,新加入课题组成员在原课题组成员后依次顺延。

第五条 项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结项的,应提前填写《许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每年集中组织1至2次项目结项验收,采取集中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开展结项工作。

第七条 结项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照申请评审书检查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二)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三)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四)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五)会同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八条 结项验收实行专家评审制。专家评审结论视项目实施管理、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项目最终评审结论由市科技局审批确定。

第九条 评审结论为“通过”的,由市科技局统一发布结项文件,并通过“许昌市科技局网”公告;评审结论为“暂缓”的,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督导项目负责人进行限期整改,重新申请鉴定;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予以撤项。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科技局进行通报批评,由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责任人3年内申报许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格。

第十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结项:

(一)未按要求提交结项材料或提供的结项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对原《项目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擅自变更(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的;

(三)涉嫌学术不端或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在结项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结项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其项目结项资格,并通过“许昌市科技局网”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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