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17] 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机制、精准施策、强化激励、上下联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和公共服务管理改革的新形势,遵循“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的原则,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增加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逐步构建起科学规范、保障有力、功能完备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结合《许昌市基础教育提升三年(2017-2019年)攻坚计划》,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改扩建公办幼儿园,通过支持共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向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和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实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积极落实省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奖补政策,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加大带来的中小学大班额问题。随迁子女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学费待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市级全部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标准测算分配县(市、区)。
(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统一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加快落实流动就业人员与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积极推进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各级中心城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服务能力。完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转移支付测算办法,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和实际进城落户人口情况,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三)建立覆盖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政策,逐步将符合城市低保准入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范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管理转续政策,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流入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续,市财政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待遇享受人数和相关标准对县(市、区)给予缴费和待遇补助,县(市、区)负责落实缴费补贴和待遇发放政策,并按规定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同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市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资金的考虑因素。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政策。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整合各类劳动力培训计划,争取40岁以下的农业转移劳动力至少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补贴。
(五)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承租市场住房。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完善保障性住房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市财政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时,将各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实际进城落户人口数量作为测算分配的考虑因素,特别是对城中村、城镇棚户区等改造任务重的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
(六)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各县(市、区)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市级在分配建设类专项资金时,将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支持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加快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鼓励县(市、区)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运营以及提供公共服务。市级在分配政府债券时,将优先考虑吸纳外来人口较多县(市、区)城中村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廊建设、环卫保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七)维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八)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严格落实省级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因素对县级基本支出的影响,把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在分配省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时,市级将根据省下达资金额度,充分考虑县级政府为持用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同时,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县(市、区)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城乡政策制度衔接,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责任,抓好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努力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完善配套措施。要建立县级常住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统计机制,完善年度全市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准确反映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用人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等工作,为完善相关的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三)加强评估督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县(市、区)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落实并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