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1100000574771XC/201803-00054
-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 生成日期:
2018-03-2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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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2018〕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进一步优化双创生态环境,拓展双创覆盖广度,提升双创科技内涵,增强双创发展实效,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新旧动能加速转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为本、改革先行、人才优先、市场主导、价值创造的原则,着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着力拓展创新创业融资渠道,着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着力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着力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发展。
二、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制度环境,完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加强中国郑州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提升集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水平。建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同开展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与知识产权法庭协同开展专利快速维权的机制。高标准建设中部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资本化,构建以中部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和技术交易市场为引领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支持市场化的知识产权集中管理公司发展,培育具有第三方支付等功能的知识产权转移机构,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培育新型知识产权服务业态,加快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快工商总局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建设,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提高商标审查效率。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强化其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权责。(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改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果和专利管理体制及定价机制,赋予单位、研发团队、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自主权,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不需审批或备案。允许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建立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财政资金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省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孵化载体建设水平。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建设一批资源共享程度高、产业整合能力强、孵化服务质量好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对省级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根据其提供服务数量、效果以及孵化成效等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给予一定运行经费补助。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支持高等院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平台。(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与发布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信息对接。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创新,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鼓励高等院校将科研成果用于大学生创业项目。(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建设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完善共享服务政策体系和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制度、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机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支持企业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购买科技服务和使用研发设备。(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创新创业融资渠道
不断完善和落实金融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发展创业投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大型银行机构和网点优势,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县域支行信贷审批权限,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向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延伸服务网点,在符合条件的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推动银行打通线上线下金融服务链条,积极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立授信审批条件,优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政策,提高审批效率。积极争取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国家投贷联动试点,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与投资公司、各类基金开展合作,探索多样化的投贷联动业务。支持银行设立科技分(支)行和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制差别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发展债权、股权融资服务。加大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和保险、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广泛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撬动知识产权融资贷款,促进知识产权与保险深度融合,支持市、县级政府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科技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引导私募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选择发展潜力大、产业带动力强、有上市或挂牌意愿的中小企业纳入上市挂牌重点培育清单,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省定上市后备企业名录。(省科技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早期创业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排相应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辖区内高科技中小微企业风险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推动创业投资企业与高等院校加强合作,共建创业投资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培育形成创业投资企业体系。推动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与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合作,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注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推动省内上市公司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作或单独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省辖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一批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推动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研究、培训、咨询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从事天使投资。(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工商局、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发展
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积极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实现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
(一)加强创新能力建设。面向行业和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研发投入、高端人才及团队引进、专利授权量、技术转移服务、孵化育成企业及成效等因素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合格的机构给予补助。对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和持续稳定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面向产业链建设协同研发平台,加快构建研发需求在线发布、研发资源在线共享、研发业务在线协同的产业链协同研发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培育专业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重大科技项目引进、产学研协同创新、高端创新人才引进等科技服务工作。支持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由企业牵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实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亟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与企业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建立联合攻关、多元投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合作由单一的技术转移模式向人才、技术协同转移模式转变。(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改进涉企科技经费使用方式,将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由竞争性支持转变为以奖代补、后补助等普惠性支持方式。省财政统筹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对拥有知识产权、已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其年度研发投入情况给予奖补支持,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配套奖补资金,对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发挥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作用,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推广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提升制造业双创能力。加快制造业双创平台建设,支持大中型制造企业建设双创资源汇聚平台,推动产业链制造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在线汇聚;建设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创业孵化能力开放平台,推动制造资源和能力面向全社会开放;建设支撑技术创新、生产方式和组织管理变革的双创平台,激发企业内部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加快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双创基地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双创服务平台与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产业聚集区等双创资源对接,大力发展新型众创空间,为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技术、人才、管理、融资、培训等一体化服务,打造市场化与专业化结合、线上与线下互动、孵化与创新衔接的双创载体,形成大中小企业合作共赢、双创资源富集、创新活跃、高效协同的产业创新集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五)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发挥大中型企业带动作用,面向行业提供产品研发、产品设计、大型设备租赁、行业电子商务和专业物流等服务。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面向小微企业的双创投资平台,发展产业链金融,为小微企业、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鼓励大型企业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厂房、办公场所等资源,打造集共享式办公空间、创业社区、小微金融、创业公寓等为一体的新型众创空间和“互联网 创客 创投 产业”双创平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进一步放宽互联网领域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探索建立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监管模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适应新模式、新业态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及时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双创政策支持。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对双创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环境容量指标,优先协调电、气、宽带等要素。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落实首(台)套重大装备奖补政策,研究我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政策。(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河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深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加快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一)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人才激励机制。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行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分红激励制度。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多种灵活分配方式。股权期权激励、成果转化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完善转制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留学人员、华侨华人来豫创新创业。实施留学人员来豫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产业集聚区企业创新人才引进项目扶持计划,吸引更多高素质留学人才来豫创新创业。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搭建与国际规则接轨,具有引才引智、创业孵化、专业服务保障等功能的国际化综合性创业平台。建设侨商产业集聚区,打造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平台。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设立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支持华侨华人在海内外建设高水平国际化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支持台湾青年人才申报我省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台办、省政府外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外籍人才来豫创新创业。实施河南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符合条件外籍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依据公安机关签证规范办理居留许可。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入境后可按照规定变更或申请居留许可。经确认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我省其他有关高层次人才的支持政策。(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开展返乡创业。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返乡下乡人员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主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创新市场监管,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加快信息系统整合与政务数据共享,打造“一次办妥”政务服务品牌,实现“平台之外无审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三十五证合一”,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企业登记“零见面”和“一照一码走天下”。全面推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再造审批流程,精简审批事项,探索“区域评价”和“容缺办理”机制,实行“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审批机制和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制试点等“5 2”创新举措,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严格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全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凡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随机抽查系统,实现执法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一次性完成,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设和运用,积极推进年报公示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联合惩戒,全面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推动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实行集约化监管。(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进试点示范。加快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和省级双创基地建设,推进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加强制度供给,构建双创发展生态,建成一批功能完善的支撑平台,集聚一批高端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改革举措和双创基地典型经验,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吸引人才、成果、资本等高端要素集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加大双创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办好双创活动周、“创响中国”巡回接力、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品牌活动,广泛宣传双创政策和成果,分享双创经验,营造良好双创氛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加强配合联动,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为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和实体经济升级提供支撑。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