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805-01219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5-22 17:51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 [2018] 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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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许政 [2018]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6日    

    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7〕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报批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概算约束,杜绝违规变更,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项目报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并落实财政资金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实施。除重大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外,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需要审批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次征求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书面意见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经市发改委汇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向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通知书》(详见附件),项目方可实施。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未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未按相关规定程序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待市监察委按照案件线索转办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后,按照市委或市政府意见办理有关事宜。

    二、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新开工项目必须坚持“审批手续不完善不能开工”的原则,按照项目审批的先后顺序,由发改部门立项后,国土、规划、环保、人防、消防、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绿色环保、建筑垃圾节能材料利用、保障农民工工资等工作要求,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各审批部门要规范审批行为,规划部门要抓好规划“源头环节”控制,住建部门要抓好开工证办理的审批“最后环节”控制,对无故拖延、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市监察委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明确项目监管职责。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及二级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并承担主体责任,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业务科室或二级机构负责人、监察、财务等人员组成的项目廉政风险监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主要领导负主体责任,各相关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审批、编制概预算、招标、施工监管、资金申请、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全过程各环节各负其责。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市监察委对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逐级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项目设计论证。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设计方案报送财政预算评审前,必须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含投资概算批复),必须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施工图纸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设计方案有无重大缺项、漏项。不经审查论证,财政部门不予评审;未经论证出现重大变更事项,由市监察委对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逐级严肃问责;虽经论证但仍出现重大变更事项的,由建设单位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强化项目概算约束。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批准不得超概算,原则上批准增加投资总额控制在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8%以内。如遇重大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调增概算的,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比照应急抢险工程审批流程先行实施,并于一个月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概算调整未经批准先行实施或逾期未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市监察委对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逐级严肃问责。

    六、杜绝项目违规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增加投资总额不得超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累计变更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所有变更事项须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原设计单位、第三方设计专家、法律专家召开论证会研究同意,出具会议纪要,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监察委对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逐级严肃问责。

    七、细化变更审批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在不超过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前提下,单笔变更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单笔变更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单笔变更50万元以上由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同意,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批准。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三笔以上,或单笔变更金额超50万元以上的,后续变更除按上述规定审批后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批准。

    各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确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指导和督导,其工程变更处理意见仍须按上述规定办理。

    八、严控项目财政拨款。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暂不受理,待市监察委对相关责任人问责追究后,按照市委、市政府意见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手续不完善、违反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变更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项目单位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九、加大违规问责力度。在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工程结算、资金拨付等各环节,项目主管部门、住建、发改、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需要提请市监察委责任追究的,由责任部门按规定将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市监察委后,启动问责机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一)项目手续不齐全违规开工建设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未按招投标法规定组织招标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超过项目概算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因人为原因造成可研、设计、预算编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隐患的,由建设单位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五年内禁止参与许昌市政府投资项目。

    (五)项目变更未经批准先行实施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涉嫌虚列支出、骗取财政资金、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或问题的,由市监察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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