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1100000574771XC/201807-00005
-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 生成日期:
2018-07-2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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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许昌市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3日
许昌市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普惠性后补助政策落实,引导各类创新主体有计划、持续性加大研发投入,按照《许昌市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许财教〔2016〕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助范围
三年来在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立项或备案、完成后通过科技管理部门验收的项目。项目已获其它财政科技补助资金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三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发布通知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材料。
(二)属地管理
项目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当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后补助申请表、项目备案或立项文件、项目预算书、项目实施总结、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审核的科技项目经费决算专项审计报告和其它相关附件。
(四)初审论证
1、初审。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分领域报送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
2、论证。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分领域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补助标准,将结果汇总至发展计划科。
(五)审核公示。市科技局召开党组会,依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审定拟补助项目及金额,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六)经费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七)资金使用。经核定拨付的后补助经费,由项目单位自行统筹安排,用于项目研发。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科技创新引导类项目,企业当年整体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2%以上。
1、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后补助。
(1)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40万元。
(2)项目完成后取得下列相关成果之一:发明专利1件;实用新型专利2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国家III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国家III类以上新兽药证书1项;省审(认定)动植物新品种1项并取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行业标准1项;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3)项目销售收入不低于400万元。
2、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后补助。
(1)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80万元。
(2)项目完成后取得下列相关成果之一:发明专利2件;实用新型专利3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国家II类以上相关新药证书或国家II类以上新兽药证书1项;国审(认定)动植物新品种1项并取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行业标准1项;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3)项目销售收入不低于700万元。
3、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后补助。
(1)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120万元。
(2)项目完成后取得下列相关成果之一: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4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项;国家II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国家II类以上新兽药证书1项;国审(认定)动植物新品种1项并取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行业标准1项;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
(3)项目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专利并在我市成功转化的项目。
1、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后补助。
(1)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20万元。
(2)项目转化后取得下列相关成果之一:发明专利1件;实用新型专利2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国家III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国家III类以上新兽药证书1项;省审(认定)动植物新品种1项并取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行业标准1项;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3)项目销售收入不低于400万元。
2、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后补助。
(1)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40万元。
(2)项目转化后取得下列相关成果之一:发明专利2件;实用新型专利3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国家II类以上相关新药证书或国家II类以上新兽药证书1项;国审(认定)动植物新品种1项并取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行业标准1项;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3)项目销售收入不低于700万元。
3、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后补助。
(1)项目研发投入不低于60万元。
(2)项目转化完成后取得下列相关成果之一: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4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项;国家II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国家II类以上新兽药证书1项;国审(认定)动植物新品种1项并取得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行业标准1项;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
(3)项目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研发活动投入经费的核定依照《许昌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许财教〔2014〕21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获得后补助经费支持的项目如有符合成果登记条件的,需通过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平台完成成果登记
第七条 本细则由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财政科技经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许科字〔2016〕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