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811-0256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8-11-06 11:29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 [2018] 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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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 [2018] 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4日    

    许昌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切实做好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考核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完成冬季清洁取暖、工业污染深度治理任务,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工业炉窑和重型柴油车综合整治,持续强化扬尘污染防控、秸秆禁烧等面源污染防治,突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完善监控监测体系,不断提高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确保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9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9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

    (二)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6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各县(市、区)需完成2018—2019年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1),同时按要求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各项任务(见附件2)。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清洁取暖建设任务

    1.全面完成城市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任务。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12公里供热管网、10座热力站建设任务,城市建成区新增集中供热入网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中心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禹州市、长葛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分别达到40%、3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完成天健热电异地搬迁建设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许昌天健热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异地搬迁建设并投入运行,实现向市区供热。(市城管局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局、供电公司参与)

    3.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工程。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按照《许昌市2018年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许发改能源〔2018〕102号)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双替代”供暖2万户。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严禁拆除原有取暖设施。各县(市、区)要优先以村或社区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烧。(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工商局、住建局、环保局、质监局、供电公司参与)

    4.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管理,鼓励推广清洁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中心)—配送网点—用户的供应模式,提升运输配送能力,确保取暖季洁净型煤正常供应,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加强洁净型煤煤质监管,每月组织开展清洁型煤煤质专项检查,确保煤质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2018年10月底前,抓住秋冬季囤煤高峰期,组织开展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规销售使用散煤行为。(市工商局、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参与)

    5.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2018年10月底前,全市实现新增供热能力200万平方米。(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参与)

    (二)全面完成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

    6.重点行业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钢铁、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按期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7.强化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对已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48家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焦化企业开展回头看,确保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查处,并纳入秋冬季错峰停限产清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8.完成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试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试点,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对完成超低排放且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企业,可豁免秋冬季错峰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9.淘汰城市建成区工业燃煤设施。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市县两级建成区燃料类工业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设施,依法停用。拆除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煤气发生炉。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

    10.积极推进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建安区1台35蒸吨/时燃煤锅炉完成生物质锅炉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燃气锅炉全面排查,建立燃气锅炉清单,摸清燃气锅炉使用和排放情况,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

    (三)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11.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按照《许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通知》(许环攻坚办〔2018〕156号)关于打掉一批、关掉一批、停掉一批、整改一批的“四个一批”要求,组织市、县、乡三级力量,依法依规深入排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整治“散乱污”和超标排放企业、劣质散煤使用、黑加油站点、不达标排放重型柴油货车、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工信委、商务局、质监局参与)

    12.深入推进VOCs综合治理。

    (1)加强生产环节源头管控。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内生产的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市内生产的汽车修补漆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市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工商局参与)

    (2)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煤化工、农药、制药、橡胶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其中,化工企业全面完成首轮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13.开展工业炉窑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县(市、区)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包括钢铁、铸造,有色金属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保温建筑材料,焦化、无机盐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对未列入排查清单中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2)加快推进工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参与)

    (3)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淘汰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淘汰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对达不到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的工业炉窑,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4.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和113条规定,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利用超限检测站实施联合驻站执法,对驾驶未进行定期排放检验、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或现场排放检验超标的柴油货车,依法进行处罚。对进入我市境内经现场检验排放超标的外埠柴油货车,首次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予以劝返并依法处罚。(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按职责推进)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城市邮政、物流、市政、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公共服务单位(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摸底调查工作,建立重点管控车辆清单。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管控车辆排放监督抽测工作,对严重超标且不具备维修价值的车辆进行淘汰报废;对残值较高且行驶里程较低的车辆进行维修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质监局、财政局、事管局、供电公司参与)

    15.强化交通运输企业监管。加强货运企业、货车场站、物流园区等柴油货车监管,督促货运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监管所属柴油货车依法定期进行车辆年审。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未通过年审的车辆,严禁从事营运活动。对未按要求添加车用尿素、违规使用非国六油品、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货运企业,暂扣道路运输证,并督促货运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从事营运活动。(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参与)

    16.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环保监管。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注册登记前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制度。环保部门监督指导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纳入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管理,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信息上传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控平台。公安交管部门严把新车注册登记关,对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不一致以及非免检车辆注册登机前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公安局参与)

    17.严查机动车超标排放。建立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建设工作。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并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厉处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按职责推进)

    18.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有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依托省机动车排放监管平台,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市环保局、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质监局参与)

    19.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依托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平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适时调整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区域,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公路局、国土局参与)

    20.强化车用油品监管。2018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实行公安、商务、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物流车队和储油库、加油站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12月底前,在全市农村及偏远地区建成加油站53座,其中,禹州市9座、长葛市6座、鄢陵县10座、襄城县15座、建安区12座、东城区1座。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参与)

    21.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制定全市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集装箱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大幅减少货物公路运输量。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禁止公路运输。加快推进禹亳铁路(许昌段)项目二期、许昌聚汇建材铁路专用线、三洋煤业向阳车站专用线、三洋铁路(禹亳铁路)禹州矿山货场专用线建设,实现禹州西部矿山资源、建材等大宗物料铁路运输。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2018年11月底前,G107许昌境改建工程建成通车;加快推进G311市区段南移改建和S227西移改建项目建设,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年底前建成通车,有效缓解大货车绕城通行压力。(市交通局、发改委牵头,市公路局参与)

    2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研究制定全市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原则上全市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全市新增及更换的邮政、出租、市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作业车辆和作业机械,2018年底清洁能源车辆比重不低于75%。自2018年10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及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基本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制定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市工信委、发改委、交通局牵头,市住建局、公安局、城管局、事管局、质监局参与)

    23.划定高污染排放车辆禁行区。发布许昌市高污染排放车辆禁行通告,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时段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上述车辆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参与)

    24.严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各县(市、区)每月要组织对辖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一次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规范性,检测设备运行、维护、自检、校准记录及统计报表等项目的完整性,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对当月辖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历史数据和视频进行抽检,重点核查柴油车检测过程数据、环境参数及环保外检、设备自检、排放检验等视频录像是否符合检测规范要求。辖区月检测柴油车在1000台(含)以上的,月抽检比例不低于20%;辖区月检测柴油车在1000台以下500台(含)以上的,月抽检比例不低于30%;辖区月检测柴油车在500台以下的,月抽检比例不低于40%。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公开试点,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办事业务大厅悬挂电子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视频。(市环保局、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五)持续强化扬尘污染防控

    25.严格施工扬尘污染管控。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当地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并报市控尘办备案。将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范畴,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等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控尘办牵头,市住建局、国土局、水务局、交通局、公路局按职责推进)

    26.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推行“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2018年4个县(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中心五区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达到“双5”/“双10”(道路每平方米浮尘量不超过5克/10克,地表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5分钟/10分钟)标准。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国市干线公路的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湿法清扫2次,保持路面湿润不起尘。(市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按职责推进)

    27.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许昌市城市清洁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和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各县(市、区)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爱卫办牵头,市城管局、住建局、交通局、公路局、环保局、公安局按职责推进实施)

    28.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督检查。强化采暖季施工工地监督管理,组织各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开展施工工地全时段、地毯式督查,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对不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停工整治;对在采暖季期间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的,应以整个采暖季为停工整治期。(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国土局按职责推进)

    (六)持续强化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管控

    29.严格管控秋季秸秆焚烧。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秋收“零火点”目标。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对违法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等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市农业局牵头,市城管局参与)

    30.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县(市、区)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供销社按职责推进)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全市统一应急联动。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地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局、城管局、气象局参与)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清单编制,并报市环保局备案。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不低于10%、20%、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继续实施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数据实时共享的监管机制,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33.实施“一厂一策”管理。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2018年11月10日前,纳入应急管控的企业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34.强化大宗物料运输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八)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35.因地制宜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按照《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和《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要求,2018年10月底前,科学制定全市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重点对全市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医药(农药)等行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符合错峰生产豁免条件的,原则上免于错峰,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实施停产整治。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市工信委、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配套烧结、焦炉等设备同步停限产。对焦化企业采取延长结焦时间方式,实施限产。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熟料企业,未实施无组织排放二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建筑陶瓷、岩棉、耐材、有色金属再生企业,除掺烧污泥外的烧结砖瓦企业,实施错峰停产。对达不到排放建议限值50%的涉VOCs医药(农药)企业,实施错峰停产。(市工信委、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九)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36.加快编制“三线一单”。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按照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局、住建局参与)

    37.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加快完善监控监测体系

    38.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配合完成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省级上收,加快推进乡镇空气质量监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任务。全面推进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39.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范围。扩大涉气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8年年底前,全市涉气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应装尽装。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40.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市本级完成10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及网络监控平台建设任务;4个县(市)各完成1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套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及网络平台建设任务,建立全市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确保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参与)

    41.强化科技支撑。借鉴国内其他地区尤其是京津冀“2 26城市”等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引入国内先进的第三方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在我市驻点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贴身技术服务,突破灰霾成因分析和科学调控等关键技术难题,为短期应急和长期达标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为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预警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专题研究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结合2018年和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细化治理要求,厘清工作责任,落实治理项目,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照目标任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县(市、区)要结合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治理任务及本方案各项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秋冬季督导检查,限期督促整改,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积极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处罚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保持监管高压态势。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工作进行考核。对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错峰生产组织不力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并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秋冬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统筹做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等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市县两级每月应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公众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各级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坚决避免引发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

    附件:1.各县(市、区)2018—2019年秋冬季PM2.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目标值.pdf

         2.许昌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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