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 [2018] 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依法加强地名管理,规范使用法定标准地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11条新规划建设道路进行命名。今后,城乡规划部门制作的规划图,住房建设部门发放的住房销售许可证、房产证,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都要使用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命名、更名地名。对已建成并经过正式命名的道路,要及时设置地名标志,并做好维护管理。
附件:1.许昌市部分地名.pdf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