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和《许昌市科技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市科技局特制定了《“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管理办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许昌市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创新团队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科研目标和方向,以优秀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以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有稳定的科研基础条件,由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组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群体。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紧密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在优先发展领域、优势产业领域和重点学科领域,支持培育一批“综合素质过硬、专业水平突出、团队效应和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群体,形成科技人才资源的优势整合和团队效应。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遵循“公开遴选,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许昌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团队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应为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企事业单位或者新型研发机构,成立或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

第七条 创新团队应该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的课题,符合许昌市优先发展领域、优势产业领域和重点学科领域的要求,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关键技术问题。创新团队技术学术水平应在省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八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科研条件,依托单位能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撑。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

第九条 创新团队一般应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项目,或取得过市级以上的研发经费支持。

    第十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是依托单位的正式聘用人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作用,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不是其他创新团队(含已获批和正在申请的创新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一般应由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他成员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组成,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长期的合作基础,应至少有5名核心成员,团队总体规模不少于10人。团队成员要能保证投入到共同承担研究项目所需的时间和精力。核心成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创新团队。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新团队认定申报的组织工作。创新团队申报和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的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申报团队带头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申报团队所在依托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团队的审核,并按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和通知要求,提出形式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集中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团队进行认定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团队整体素质、结构、科研能力、研发水平、团队效应、保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对通过评审的创新团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许昌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并命名确认。根据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和领域,创新团队名称统一命名为“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被授予单位可按照统一标准制作标牌。

第四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八条 团队带头人具有团队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

第十九条 团队带头人负责创新团队的整体规划、科研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创新团队的正常运转。鼓励创新团队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相对灵活的内部运行模式,发挥团队成员的积极性;鼓励创新团队积极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的开放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使创新团队无法正常运转,已经1年以上没有开展实质性科技创新活动,由带头人或依托单位申请撤销。

第二十一条 因为依托单位、团队带头人或者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变化,需要更改依托单位名称、团队带头人、或者团队核心成员等团队重要信息的,应及时提出重要信息变更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创新团队的运转等有关情况,协助解决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为创新团队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基础条件,负责创新团队重要信息变更及撤销申请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创新团队的管理,负责创新团队重要信息变更和撤销申请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创新团队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协调,负责创新团队的汇总和整理,审核和批准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变更申请和撤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

(一)团队带头人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现研究内容与团队研究方向脱离的;

(三)超过1年未开展实质性创新活动的;

(四)其它重要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优先支持和推荐创新团队及其带头人申报国家、省、市有关高层次人才计划和团队建设计划,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为创新团队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创新团队的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通过多渠道解决。各依托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单位、本地的实际情况,从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对创新团队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6日发布的《“许昌市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许科字〔2014〕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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