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 [2019] 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郑州机场至许昌市域铁路工程许昌段项目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0日
郑州机场至许昌市域铁路工程许昌段项目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
为规范郑州机场至许昌市域铁路工程许昌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保障项目运营服务质量,激励运营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机场至许昌市域铁路工程许昌段项目专项资金归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7〕71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机场至许昌市域铁路工程许昌段项目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7〕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项目运营企业提供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 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项目运营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 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与市域铁路票款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运营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第二条 成本规制和票款补贴实施的范围与对象。
(一) 成本规制和票款补贴的范围为郑州机场至许昌市域铁路许昌段线路;
(二) 市域铁路票款补贴的对象为乘坐郑许市域铁路列车的乘客。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客运量,对通过成本规制核定的运营成本与乘客实际支付优惠票价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将补贴款拨付至许昌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公司),由市建投公司根据实发票款补贴核定后拨付至项目运营企业,线路计算票款补贴的时点为自取得第一笔票款收入之日。
第三条 票款补贴资金来源。
(一) 纳入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二) 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向国家、省级争取的支持资金及其他能够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规制成本控制项目及指标设定
第四条 成本控制项目及规制值。运营企业运营服务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包括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电力费、修理费、营运费、折旧成本、财务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规制成本控制项目。
(一) 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依据设计定员及预测运营期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总额,并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职工福利费。 定员按平均每公里40人标准计算,按10万/人支付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福利。
(二) 电力费。
包括车辆牵引电及动力照明用电费用。
(三) 修理费。
包括车辆及其它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及大修提存,参照国内同类项目实际数据并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取值。
(四) 营运费。
营运费指与运营有关的费用,包括水费、运输费、事故费、计量费、车票印刷费、清洁费等。
(五) 折旧成本。
1.土建结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土建结构折旧年限取30年,轨道折旧年限取25年,净残值率5%。
2.机电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设备折旧年限分别取:供电、给排水25年,自动扶梯20年,车辆段维修设备18年,通信、信号、环控、电力监控、FAS、BAS15年,自动售检票10年。净残值率为3%—5%。
3.车辆折旧率采用3.2%。
(六)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指项目建设期项目借款及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所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七) 税费。
税费经审计后列入规制成本。
(八)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市建投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企业各部门所发生的物业费(含水电、保洁和安保)、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劳保费、宣传费、企业文化建设费、咨询费、法律事务费、标准化建设费等。
管理费用按照管理费用参考标准、职工人数、CPI增长率核定。
(九) 以下情况不计入规制成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市域铁路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损毁、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
4.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
6.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第五条 成本规制取数原则。实际成本指标值超过成本规制标准值以标准值计入,实际成本指标值低于成本规制标准值以实际成本指标值计入。
第六条 项目运营非常规支出规制原则。
(一) 项目设备架修和大修费用,通过专项立项,并报相关部门审批。项目预算和决算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据实拨补。
(二) 项目设备更新费用通过专项立项,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合同最终中标价据实拨补。
第三章 票款补贴的核定办法
第七条 票款补贴测算方法。
运营成本票价=年运营总成本/年客运周转量=××元/人公里
乘客实际支付优惠票价=年客票收入/年客运周转量=××元/人公里
补贴总额=补贴差额×年客运周转量
注:
1.当年度市级补贴差额小于等于零时,不再予以差额补贴。
2.市域铁路运营票价政策,可根据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八条 建立健全对运营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运营企业的政府指令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若实际成本指标值与成本规制标准值间出现偏差时,按照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项目奖励金或罚金,奖励金运营企业可用于弥补后续年度超额亏损或其他合法合规用途。(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项目运营企业在规制年度上年8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运营成本、客流情况、客票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并提交市建投公司审核,市建投公司审核通过后提交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规制年度内,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建投公司,由市建投公司按季度向项目运营企业拨付,并向市财政局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建投公司于规制年度次年4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铁路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和客票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客票收入和票款补贴核定报告。
第十二条 规制年度次年6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发票款补贴核定结果,扣除规制年度已预拨补贴资金后与市建投公司进行年度清算,如已预拨票款补贴高于核定补贴,则超拨部分扣除奖励金后,从下一年规制年度预拨补贴资金中扣减。
第十三条 市建投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结算、考核等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因项目运营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而导致无法考评的,不予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