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904-0392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9-04-17 15:2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 [2019]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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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 [2019] 6号

    魏都区、建安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6日    

     

     

    许昌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城市道路路段上通过特定的交通标线、标志或其他隔离设施将其中一条或多条车道分隔出来,供公交车辆在全天或一天中特定时段使用的专用道路,是公交优先的直接体现,在公平分配城市道路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公交专用车道为限时段公交专用车道,限时时间为7:00-9:00,17:00-19:00。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等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交专用车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车道或停放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及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限行时间内城市公交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禁止通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一)军车、警车、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抢险救险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

    (二)遇到交通管制、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特殊情况时,其他社会车辆可以在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并应当在通过管制区域和事发地点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车道;

    (三)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且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

    (四)清障施救车辆、公交运营保障车辆在实施施救和保障任务时;

    (五)载客的九座以上客车,但不得停靠上下乘客;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非限行时间,社会车辆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严禁任何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

    第七条 在限行时间内,非紧急情况严禁其他机动车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

    第八条 除城市公交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车辆外,公交停靠站(点)30米范围内(以城市公交站亭站牌为准)路段严禁其他车辆停靠。

    第九条 在设置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辆应在公交专用车道内依次通行或停靠,本车道遇有障碍可借相邻车道通行,遇特殊情况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十条 公交车辆在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及其辅助标志指示,提前驶入相应导向车道;社会车辆应按照标识在规定区域穿越公交专用车道进入相应转向车道,并避让公交车辆。

    第十一条 道路上划设为路侧式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车辆可以在出入口穿越公交专用车道进出,但不得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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