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904-0394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9-04-19 10:54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办法的...
  • 文 号 :许政办 [2019] 7号
  • 关 键 字 :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 [2019] 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7日   

       


    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工作,进一步激励全社会创新创业,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和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许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和优秀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分别负责对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进行综合评审和业绩量化评审。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人才办、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不少于5名的省级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选的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名的省级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专家组。

    第五条 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各评选不超过2人,不重复当选,可以空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优秀创新型企业家申报条件。

    (一)优秀创新型企业家申报者及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者为企业主要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许昌市境内注册,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大型企业划型的标准。

    3.申报者及企业重视创新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显著的创新成效,一般应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近3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4.企业经营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全省领先或全国先进地位,最近3年销售收入或纳税总额保持连续增长且累计增长不低于20%。

    5.申报者及企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优秀创新型企业家申报者及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2.近5年内获得过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

    3.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4.近3年内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在5项以上。

    5.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创新龙头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

    6.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7.取得专家和同行认可的突出创新成就。

    第七条 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条件。

    (一)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45岁以下人才。

    2.全职在许昌市工作且在许昌市工作满3年。

    3.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方向已取得较为突出的创新性成绩和较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军才能,无违法违规行为。

    4.申报者所在单位具备从事研发工作必要的基础条件和基本保障。

    (二)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人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2.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检测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建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检测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优势特色学科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3.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青年获得者,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

    4.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5.取得专家和同行认可的突出科研成绩。

    第八条 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条件。

    (一)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者及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者为企业主要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许昌市境内注册,创办时间2年以上,不超过10年,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小企业划型的标准。

    3.企业重视创新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显著的创新成效,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地位。一般应建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近3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4%。

    4.企业符合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市场前景,最近3年销售收入或利税总额保持连续增长且累计增长不低于30%。

    5.申报者及企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者及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2.近5年内获得过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

    3.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4.近3年内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在5项以上。

    5.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创新成长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

    6.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7.取得专家和同行认可的突出创新创业成就。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年申报、评选一次。申报材料受理时限以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者须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对应的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者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申报者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审程序分为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和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者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未通过形式审查: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在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同时申报两项或两项以上。

    形式审查结果在许昌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评审采取业绩量化打分的办法,对申报者按照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分组逐个打分,按照得分分组进行排名。根据分组得分排名并考虑分差等情况,将各组得分前3—4名作为对应评选的建议人选,提交评审委员会。业绩量化打分标准由专家组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组提交的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选建议人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在此基础上议定拟当选人选数额,以票决的方式从建议人选中评选出拟当选人选,票决得票未超过半数者不得作为拟当选人选。拟当选人选在市政府网站、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六条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确定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当选人选。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认定和奖励,并对优秀创新型企业家当选者个人每人给予60万元奖金,对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当选者个人每人给予40万元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在参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后,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称号的,如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撤销称号并收回奖金。

    第十九条 参与优秀创新型企业家、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优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荐、评选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推荐、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优秀创新型企业家和许昌市优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7〕9号)同时废止。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