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 [2019] 12号
魏都区、建安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我市土地价格体系,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现将我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予以公布。本基准地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许政〔201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