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905-04053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9-05-06 15:4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 [2019] 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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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许政 [2019] 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5月5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涉及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具体意见;

    (五)讨论决定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汇报、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重大规划、重要合同协议、财政重大支出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嘉奖、记功、表彰及其他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定期学习法律法规;

    (十)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筹备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组织。

    第五条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呈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协调,报分管副市长研究审查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确定是否列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可以直接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市政府副市长提请的重大事项,可作为拟报议题报市长审定。

    第六条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重大事项需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财政资金、机构编制、人事问题的,应当充分征求市财政、编制、人事部门意见。

    (二)如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须事先与相关单位沟通,征得一致意见。经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酝酿协调,必要时可提请常务副市长直至市长协调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三)如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四)如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信息化项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五)如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须印发规范性文件的,主办单位会前必须征求参会领导意见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室进行前置审查,法制科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程序运转;有关单位印制常务会议材料应以法制科室审定的材料为准,未经法制科室再次审查,不得增加请求事项、添加内容或附件。议题材料必须附有征求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否则不安排上会。

    第七条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时,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正式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分析;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的相关文字材料,须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把关签字,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签批。

    第九条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按规定程序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办)依据分管副市长审定意见,连同议题相关材料、列席会议单位和人员名单,一并转送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办)转送的议题上会审定意见及相关材料,整理汇总后拟定会议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初审把关后,按程序呈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十一条  会议方案经市长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通知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办)并议题提交单位做好会议准备,议题提交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和统一规范格式提供电子文稿,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会前及时将会议材料电子文稿送发有关市领导及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材料电子文稿送发、无纸化会议系统应用等工作,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领导和列席单位。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研究:

    (一)会前未经充分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

    (二)相关材料未经分管副市长审定的问题;

    (三)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四)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到会的;

    (五)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

    (六)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

    (七)属于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一般性问题;

    (八)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特邀军分区司令员和有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列席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委副主任、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办)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采取无纸化办公,原则上使用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  副市长和特邀列席的市级领导不能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需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应由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会议,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获准后方可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其他分管负责同志代为参加,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报备请假手续。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替会。除议题主汇报单位可带1名助手外,未经同意,其他列席人员不得擅自带随同人员。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非上会材料不得在会上发放,与议题无关的问题会议不予研究。

    第十八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汇报时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避免思路不清、繁杂冗长。原则上,常规议题汇报材料不超过1500字,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汇报结束后,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文件和其他事宜,特殊紧急文件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由会务工作人员传递。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进入会场前自觉关闭手机,不得随意离开会议室。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对于不遵守会议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追究。

    第五章  会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归总审核,按程序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报市委,列为拟报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的议题;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把关签字、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字,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审查后,按程序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提交;议题材料必须述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的确定意见,以及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后续工作进展等方面情况。涉及重大事项或法规性文件的议题,主办单位必须按照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组织原则,会前及时报送市委常委及有关市级领导,充分征求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起草,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分管文字工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工作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呈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印送与会领导及有关单位,特殊情况发放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起草、审签、印发完毕。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否需要公开报道及报道的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对外宣传新闻稿件经市政府分管文字工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工作副主任)把关,根据需要呈市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会议材料连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会议批办文件等,按公文管理规定管理和归档。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不准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等常务会议纪要印发,抓紧办理,确保政令畅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落实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直相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办)要按要求加强督促检查,搞好跟踪问效,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于执行不力、推诿扯皮,造成政令棚架、工作延误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应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情况,及时编报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政府新闻办公室应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利用各类媒体迅速及时将市政府常务会议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惠民政策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许政〔2016〕29号)同时废止。


    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把握工作全局、增强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统筹推进市政府层面“大事、急事、难事”,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职责

    第二条  市长议事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本月或近期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下月或下一阶段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预安排情况(突出大事、急事、难事);

    (二)研究分管副市长在工作中遇到的需要跨口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和需要各地各部门落实的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等;

    (三)研究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安排的重点事项;

    (四)讨论决定需要市委统筹协调安排的重点事项;

    (五)其他需要市长议事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市长议事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组织。市长议事会议采取无纸化办公,原则上使用电子文稿。

    第四条  市长议事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会议,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办)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  拟提请市长议事会议研究的事项,须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办)依据分管副市长意见提出,转送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汇总。根据工作需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可以直接确定提请市长议事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办)转送的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整理汇总后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按程序呈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七条  提交市长议事会议研究的事项,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汇报,汇报时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对于需要跨口协调的事项须提出意见建议。汇报结束后,相关副市长分别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若遇特殊情况,副市长不能参会的,相关工作事项由对口副秘书长代为汇报。原则上,市长议事会议需听取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关于当月或当季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月重点工作事项、重要会议活动和统筹协调工作”有关情况。

    第四章  会后办理

    第八条  市长议事会议决定提请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根据市长议事会议精神进行修订完善,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按程序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报市委。

    第九条  市长议事会议确定的需要市政府层面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根据市长议事会议精神整理会议记录,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下达相关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查落实,督查结果在下次市长议事会议上口头通报或书面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长碰头会议事规则》(《许昌政务通报》2014年第5期)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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